您当前位置:主页 > 经典案例 > >

协议离婚后债务承担纠纷

案例:双方婚后共同经营一家线下零售店铺,为扩大经营规模,以男方名义向银行借款 30 万元,借款合同中注明借款用途为店铺周转,女方作为共同债务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确认。后因市场竞争激烈,店铺经营不善,双方感情也出现裂痕,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姻存续期间的所有债务由男方独自承担,女方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店铺归男方所有,男方补偿女方 15 万元。..

15026597100

在线咨询(*仅律师可见)

称 呼 :
手机号码 :
备 注:

协议离婚后债务承担纠纷

发布时间:2025-12-02 15:36 热度:


案例:双方婚后共同经营一家线下零售店铺,为扩大经营规模,以男方名义向银行借款 30 万元,借款合同中注明借款用途为店铺周转,女方作为共同债务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确认。后因市场竞争激烈,店铺经营不善,双方感情也出现裂痕,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姻存续期间的所有债务由男方独自承担,女方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店铺归男方所有,男方补偿女方 15 万元。债务到期后,银行多次向男方催收借款无果,遂将男女双方诉至法院,要求共同偿还该 30 万元借款及利息,理由是该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女方作为共同债务人应承担还款责任。女方辩称,离婚协议已明确约定债务由男方承担,自己不应再承担还款义务,且已收到男方支付的 15 万元补偿款,不应再承担债务责任。法律分析:《民法典》第 1064 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女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确认,该借款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且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故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 35 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由男方独自承担的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银行这一善意债权人,银行有权要求男女双方共同偿还借款;女方偿还债务后,可依据离婚协议向男方追偿。
上海离婚律师建议:协议离婚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需谨慎,明确债务的性质、金额、债权人及承担方式,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后续纠纷。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离婚协议约定由一方承担,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双方共同偿还,故未约定承担债务的一方需知晓自身可能面临的偿债风险。在签订借款合同等债务凭证时,应仔细核对合同内容,明确借款用途、债务性质及还款责任,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共同债务人。若离婚后被债权人起诉要求承担共同债务,应积极应诉,重点审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自己是否签字确认或事后追认、借款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等;若债务确属个人债务,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若确实承担了离婚协议约定应由另一方承担的债务,应在清偿后及时收集还款凭证、离婚协议等证据,向另一方行使追偿权,要求其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债务。

 


关闭窗口
上一篇:诉讼离婚中夫妻共同股权分割纠纷
下一篇:诉讼离婚中彩礼返还纠纷

相关阅读

协议离婚中赠与子女财产撤销纠纷

案例:双方协议离婚时,为保障婚生子女的未来生活,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将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套房产赠与婚生子女,待子女年满 18 周岁后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在子女成年前,由直接抚养子女的女方代为管理该房产,男方有权对房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离婚 5 年后,子女年满 16 周岁,仍在高中就读,无独立经济来源和赡养能力。男方因自身投资失败,经济状况恶化,遂诉至...

诉讼离婚中彩礼返还纠纷

案例:双方经人介绍相识,相处 3 个月后登记结婚。婚前,男方按照当地习俗向女方支付彩礼 20 万元,该笔彩礼系男方家庭向亲友借款筹集,至今仍有 15 万元外债未还清。婚后,双方因生活习惯、性格差异等问题频繁发生争吵,共同生活仅 3 个月后便开始分居。分居 1 年后,男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同时主张因支付彩礼导致家庭生活困难,且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未建立起深...

协议离婚后债务承担纠纷

案例:双方婚后共同经营一家线下零售店铺,为扩大经营规模,以男方名义向银行借款 30 万元,借款合同中注明借款用途为店铺周转,女方作为共同债务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确认。后因市场竞争激烈,店铺经营不善,双方感情也出现裂痕,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姻存续期间的所有债务由男方独自承担,女方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店铺归男方所有,男方补偿女方 15 万元。...

诉讼离婚中夫妻共同股权分割纠纷

案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夫妻共同存款 500 万元作为注册资本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占公司总股本的 60%。公司成立后,由该方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另一方未参与公司任何经营活动,也未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婚姻存续期间,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累计盈利 300 万元,该部分盈利已用于家庭购房、车辆购置及日常开销。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谭凯律师 咨询电话 15026597100 邮箱 lawyertk@163.com

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层(地铁1、3、4号线上海火车站南广场或地铁1号线汉中路1号口)

婚姻家事律师网 谭凯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抄袭 违者必究法律责任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及素材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通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相关标签:上海离婚律师、静安区离婚律师 沪ICP备14028295号-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