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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房产,离婚时主张赔偿案例

案情:张某(女)与王某(男)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出资购买房产一套,产权登记在王某名下,双方未书面约定房产归属。2023年,王某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与第三人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低于市场价格2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出售给李某,且李某已办理产权过户登记。2024年,张某发现该房产被出售,与王某协商无果后,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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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房产,离婚时主张赔偿案例

发布时间:2026-03-04 11:26 热度:


案情:张某(女)与王某(男)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出资购买房产一套,产权登记在王某名下,双方未书面约定房产归属。2023年,王某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与第三人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低于市场价格2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出售给李某,且李某已办理产权过户登记。2024年,张某发现该房产被出售,与王某协商无果后,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判令王某赔偿自己房产损失110万元(房产市场价值220万元,按一半计算),并依法分割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王某辩称,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自己有权处分,不同意赔偿,且出售款项已用于家庭生活,不应再分割。
法律分析:夫妻共同房产,无论产权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夫妻双方均享有平等的处分权,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房产,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本案中,案涉房产系张某与王某婚后共同出资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在未取得张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低价出售房产,且第三人李某虽已办理过户,但未核实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属于善意取得,王某的处分行为无效。但因房产已过户,无法返还,张某有权要求王某赔偿相应的财产损失,损失数额按房产市场价值的一半计算。同时,王某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在离婚分割其他共同财产时,法院可对其予以少分,以维护张某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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