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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要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案例

案情:陈某(男)与林某(女)2023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房产一套归陈某所有,陈某向林某支付折价补偿款60万元,于离婚后6个月内付清;夫妻共同存款30万元,双方各分15万元;双方无共同债务。离婚后,陈某以签订协议时受到林某胁迫、财产分割不公为由,拒绝支付补偿款,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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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要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案例

发布时间:2026-03-04 11:25 热度:


案情:陈某(男)与林某(女)2023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房产一套归陈某所有,陈某向林某支付折价补偿款60万元,于离婚后6个月内付清;夫妻共同存款30万元,双方各分15万元;双方无共同债务。离婚后,陈某以签订协议时受到林某胁迫、财产分割不公为由,拒绝支付补偿款,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林某辩称,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不存在胁迫情形,陈某是反悔不想履行协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判令陈某支付补偿款及违约金。庭审中,陈某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受到胁迫,仅称自己当时情绪激动、草率签字。
法律分析:协议离婚的核心是双方自愿、意思表示真实,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随意反悔。本案中,陈某主张签订协议时受到胁迫,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佐证,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离婚协议签订后,双方已办理离婚登记,协议已生效,陈某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支付补偿款的义务。法律规定,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需证明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法院将驳回其诉讼请求。陈某仅以“情绪激动、草率签字”为由反悔,不符合法定撤销条件,应继续履行协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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