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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中夫妻共同股权分割纠纷

案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夫妻共同存款 500 万元作为注册资本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占公司总股本的 60%。公司成立后,由该方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另一方未参与公司任何经营活动,也未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婚姻存续期间,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累计盈利 300 万元,该部分盈利已用于家庭购房、车辆购置及日常开销。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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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中夫妻共同股权分割纠纷

发布时间:2025-12-02 15:35 热度:


案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夫妻共同存款 500 万元作为注册资本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占公司总股本的 60%。公司成立后,由该方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另一方未参与公司任何经营活动,也未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婚姻存续期间,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累计盈利 300 万元,该部分盈利已用于家庭购房、车辆购置及日常开销。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另一方主张该 60% 股权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股权对应的财产价值或确认自己享有 30% 的股权份额。持股一方辩称,公司系自己独立经营管理,另一方未付出任何劳动和精力,不应分割股权,仅同意支付少量补偿款。诉讼中,双方共同委托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对公司股权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显示该 60% 股权价值为 800 万元。同时,公司其他股东出具书面声明,均不同意新增股东,若分割股权,愿意放弃优先购买权。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 1062 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股权系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且公司经营盈利已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该 60% 股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主张分割。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 73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本案中,其他股东不同意新增股东,故应采取财产补偿的方式分割股权,由持股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股权价值补偿。
上海离婚律师建议:分割夫妻共同股权时,需兼顾《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分割方式合法有效。首先,应委托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明确股权的市场价值,为分割提供依据;若双方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申请重新评估或补充评估。其次,需征求公司其他股东的意见,了解其是否同意配偶成为公司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避免分割行为违反《公司法》关于股东资格的规定。若其他股东同意配偶入股,可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若不同意,持股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股权价值的相应补偿,补偿数额可根据股权评估价值、双方对公司的贡献度等因素确定。对于未参与公司经营的一方,应提前收集股权系夫妻共同出资的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验资报告等)及公司盈利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证据(如购房合同、车辆购置发票、消费记录等),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此外,建议在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中明确股权归属、补偿金额、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内容,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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