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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中赠与子女财产撤销纠纷

案例:双方协议离婚时,为保障婚生子女的未来生活,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将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套房产赠与婚生子女,待子女年满 18 周岁后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在子女成年前,由直接抚养子女的女方代为管理该房产,男方有权对房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离婚 5 年后,子女年满 16 周岁,仍在高中就读,无独立经济来源和赡养能力。男方因自身投资失败,经济状况恶化,遂诉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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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中赠与子女财产撤销纠纷

发布时间:2025-12-02 15:38 热度:


案例:双方协议离婚时,为保障婚生子女的未来生活,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将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套房产赠与婚生子女,待子女年满 18 周岁后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在子女成年前,由直接抚养子女的女方代为管理该房产,男方有权对房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离婚 5 年后,子女年满 16 周岁,仍在高中就读,无独立经济来源和赡养能力。男方因自身投资失败,经济状况恶化,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子女的房产赠与,理由是子女未履行赡养义务,且自己当前经济困难,继续履行赠与义务将严重影响自身生活。庭审中,女方提交了子女的在校证明、生活费用支出记录,证明子女尚未成年,不具备赡养能力,且离婚协议中未约定赡养作为赠与的条件;同时提交了离婚协议及房产产权证书,证明赠与协议合法有效,且房产一直由女方妥善管理,未出现损害子女利益的情形。法律分析: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财产赠与不同于普通的赠与合同,其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内容紧密相关,具有人身依附性和道德义务性质,是双方为保障子女利益、顺利解除婚姻关系而作出的综合性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 658 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本案中,双方将房产赠与子女的行为,本质上是为了保障子女的成长和生活,属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赠与人不得随意撤销。此外,子女尚未成年,不具备赡养能力,男方以 “子女未履行赡养义务” 为由主张撤销赠与,缺乏事实依据;男方经济状况恶化并非撤销赠与的法定事由,不能以此对抗对子女的赠与义务。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男方的诉讼请求,认定赠与协议合法有效,男方应继续履行赠与义务。律师建议:协议离婚时,赠与子女财产的约定需谨慎明确,避免后续产生撤销纠纷。
上海离婚建议在离婚协议中明确以下内容:一是赠与财产的具体信息(如房产地址、产权证号、车辆型号、车牌号等);二是过户时间和条件(如子女成年、完成学业、结婚等);三是赠与的附加条件(如是否以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为前提,需明确约定赡养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四是财产管理方式(如子女成年前由哪一方代为管理,管理方的权利和义务)。若以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为赠与条件,必须在协议中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避免日后产生争议。赠与财产办理过户手续后,所有权即转移给子女,赠与人无权再主张撤销;未办理过户手续前,仅在符合《民法典》第 663 条规定的法定情形(如子女严重侵害赠与人权益、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时,赠与人方可主张撤销赠与。赠与人在签订赠与协议前,应充分考虑自身经济状况和履行能力,避免因一时冲动作出赠与决定,事后以经济困难为由主张撤销,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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