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主页 > 诉讼离婚 > >

诉讼离婚中,一方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基本情况:赵某与吴某登记结婚后,共同积累了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一套、银行存款100万元、车辆一辆。后双方因感情破裂,赵某提出离婚,吴某不同意,赵某明确表示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吴某得知后,为减少可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擅自将夫妻共同存款100万元分多次转账至其姐姐名下,声称该款项为借款,但未提供任何借款凭证;同时,吴某将名下车辆以低于市场..

15026597100

在线咨询(*仅律师可见)

称 呼 :
手机号码 :
备 注:

诉讼离婚中,一方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发布时间:2026-03-04 11:32 热度:


基本情况:赵某与吴某登记结婚后,共同积累了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一套、银行存款100万元、车辆一辆。后双方因感情破裂,赵某提出离婚,吴某不同意,赵某明确表示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吴某得知后,为减少可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擅自将夫妻共同存款100万元分多次转账至其姐姐名下,声称该款项为“借款”,但未提供任何借款凭证;同时,吴某将名下车辆以低于市场价格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其朋友,且未将转让款项用于家庭生活。此外,吴某还擅自支取夫妻共同存款20万元,用于赌博挥霍。赵某发现上述行为后,立即收集了吴某的银行转账记录、车辆转让协议、超市营业收入记录等证据,在提起诉讼离婚时,请求法院认定吴某的行为属于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判决吴某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吴某返还转移、挥霍的财产。
律师分析:本案核心是诉讼离婚中,一方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法律后果。首先,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得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本案中,吴某在得知赵某将提起诉讼离婚后,恶意转移银行存款、低价转让车辆、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其目的是减少可分割的共同财产,侵占赵某的财产份额,该行为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严重损害了赵某的合法财产权益。其次,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判决其少分或者不分财产;赵某有权要求吴某返还转移、挥霍的财产,无法返还的,可要求吴某赔偿相应损失。最后,赵某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车辆转让协议等证据,能够充分佐证吴某的转移、挥霍行为,法院会依法支持赵某的诉求,对吴某予以少分财产,维护赵某的合法权益。律师提示,诉讼离婚前,若发现对方有转移、挥霍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及时收集证据,必要时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财产被进一步转移,保障自身财产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四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关闭窗口
上一篇:诉讼离婚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阅读

诉讼离婚中,一方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处

基本情况:赵某与吴某登记结婚后,共同积累了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一套、银行存款100万元、车辆一辆。后双方因感情破裂,赵某提出离婚,吴某不同意,赵某明确表示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吴某得知后,为减少可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擅自将夫妻共同存款100万元分多次转账至其姐姐名下,声称该款项为借款,但未提供任何借款凭证;同时,吴某将名下车辆以低于市场...

诉讼离婚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

基本情况:刘某与周某登记结婚后,周某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40万元,出具了借条,未告知刘某,也未让刘某签字确认。后周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与周某共同偿还该笔借款。同时,刘某因双方感情破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确认该40万元借款为周某个人债务,自己不承担还款责任,依法分割夫妻共...

诉讼离婚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争议处理

基本情况:张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后,共同经营一家小型超市,积累了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一套(价值200万元)、车辆一辆(价值30万元)、银行存款80万元及超市经营权。后双方因感情破裂,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双方就财产分割产生争议:张某主张,超市系自己主要经营,自己对共同财产的贡献更...

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另一方该如何维权?​

h 海离婚律师解答遭遇家庭暴力的一方在诉讼离婚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保护自身的人身安全。同时,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 案例:张某长期遭受丈夫刘某的家...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谭凯律师 咨询电话 15026597100 邮箱 lawyertk@163.com

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层(地铁1、3、4号线上海火车站南广场或地铁1号线汉中路1号口)

婚姻家事律师网 谭凯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抄袭 违者必究法律责任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及素材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通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相关标签:上海离婚律师、静安区离婚律师 沪ICP备14028295号-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