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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争议处理

基本情况:张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后,共同经营一家小型超市,积累了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一套(价值200万元)、车辆一辆(价值30万元)、银行存款80万元及超市经营权。后双方因感情破裂,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双方就财产分割产生争议:张某主张,超市系自己主要经营,自己对共同财产的贡献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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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争议处理

发布时间:2026-03-04 11:27 热度:


基本情况:张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后,共同经营一家小型超市,积累了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一套(价值200万元)、车辆一辆(价值30万元)、银行存款80万元及超市经营权。后双方因感情破裂,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双方就财产分割产生争议:张某主张,超市系自己主要经营,自己对共同财产的贡献更大,应多分财产,房产、车辆归自己所有,存款分60万元;王某辩称,自己虽未直接参与超市经营,但承担了全部家务和抚育子女的义务,对家庭贡献较大,应多分财产,要求房产归自己所有,车辆归张某所有,存款双方平分。同时,王某提交了自己照顾家庭、抚育子女的证据,张某提交了自己经营超市的收入记录、纳税凭证等证据。
律师分析:本案核心是诉讼离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及贡献因素的考量。首先,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遵循“协议优先,法院判决补充”的原则,双方协议不成的,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其次,本案中,超市系双方婚后共同经营,经营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产、车辆、存款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共同财产均有平等的处分权。张某主张自己经营超市贡献更大,王某主张自己承担家务、抚育子女贡献更大,双方的贡献均应得到认可——家庭劳动与经营劳动具有同等价值,法院会综合双方的贡献程度、财产的实际情况,作出公平合理的分割。最后,结合双方的诉求和实际情况,法院大概率会判决房产归王某所有,王某向张某支付折价补偿款;车辆归张某所有;银行存款双方平分;超市经营权归张某所有,张某向王某支付适当补偿款,兼顾双方的合法权益。律师提示,诉讼离婚中分割共同财产的,需收集自身对共同财产贡献的证据,明确财产的权属和价值,避免因证据不足影响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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