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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

基本情况:刘某与周某登记结婚后,周某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40万元,出具了借条,未告知刘某,也未让刘某签字确认。后周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与周某共同偿还该笔借款。同时,刘某因双方感情破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确认该40万元借款为周某个人债务,自己不承担还款责任,依法分割夫妻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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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

发布时间:2026-03-04 11:31 热度:


基本情况:刘某与周某登记结婚后,周某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40万元,出具了借条,未告知刘某,也未让刘某签字确认。后周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与周某共同偿还该笔借款。同时,刘某因双方感情破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确认该40万元借款为周某个人债务,自己不承担还款责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周某辩称,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小店,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偿还,并提交了部分小店的经营记录;刘某辩称,自己对该笔借款不知情,且该笔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属于周某个人债务,提交了自己的工资收入记录、家庭开支凭证,佐证家庭开支无需该笔借款。
律师分析:本案核心是诉讼离婚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及举证责任分配。首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满足“双方合意”“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两个核心条件,具体包括: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债务。其次,本案中,周某以个人名义借款40万元,未取得刘某的签字确认,刘某也未事后追认,属于单方举债;周某主张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但提交的经营记录不足以充分佐证,无法证明借款与夫妻共同经营存在直接关联;刘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家庭开支有稳定来源,无需该笔借款,因此该笔借款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条件,应认定为周某个人债务,由周某自行偿还。最后,诉讼离婚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债权人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未举债一方无需承担举证责任,若能证明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可免除还款责任。律师提示,夫妻一方对外举债时,尽量要求双方共同签字;未举债一方发现对方擅自举债的,应及时收集证据,证明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避免承担不必要的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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