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主页 > 经典案例 > >

离婚后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的可再次要求分割

【裁判要旨】 一方除离婚后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的行为外,离婚时虽明知有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但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离婚后仍可..

15026597100

在线咨询(*仅律师可见)

称 呼 :
手机号码 :
备 注:

离婚后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的可再次要求分割

发布时间:2019-12-02 18:03 热度:


【裁判要旨】
  一方除离婚后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的行为外,离婚时虽明知有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但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离婚后仍可再次要求分割。
  【基本案情】
  陶某和蓝某曾系夫妻关系,于1996年2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蓝甲、蓝乙、蓝丙三个子女。2014年,蓝某向荣昌法院起诉离婚,该案中陶某为证明夫妻存续期间有165万元债权,向法庭举示了包括本案涉案的32万元夫妻共同债权的八张借条复印件,蓝某对该证据质证意见为:“有借款这个事实,但款项已经全部收回,全部用来发给工人工资去了。”同年6月,蓝某撤回该离婚诉讼,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蓝某撤回起诉。
  同月,陶某和蓝某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主要载明:“蓝某与陶某于1995年认识,于1996年2月登记结婚,双方婚后生育三个子女。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订立离婚协议如下: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二、子女抚养:婚生长女蓝甲归女方抚养;婚生二女蓝乙、婚生三子蓝丙均由男方抚养,抚养费男方承担。三、夫妻财产:1.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购置的粤SXXXXX车归男方所有;2.婚姻存续期间借给陶甲10万元归女方所有;3.女方购买的中国平安保险养老险期限10年,每年16700元缴费标准,已交纳3年,剩余7年由男方出钱交纳;4.男方补偿女方25万元,该款在2015年2月19日前支付。四、债务的处理:男女双方一致同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向外借款由双方各自承担。”
  另查明,蓝某于2017年9月向荣昌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范某偿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荣昌法院经审理后于2018年2月作出(2017)渝0153民初47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范某偿还蓝某借款本金人民币38万元等。目前上述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判决载明的38万元借款包含本案涉案的夫妻共同债权32万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153民初266号判决:陶某与蓝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债务人范某处享有的32万元夫妻共同债权由陶某享有50%即16万元。一审判决宣判后,蓝某不服,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后二审法院作出(2018)渝05民终32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陶某、蓝某对涉案32万元夫妻共同债权在离婚时是否已经分割?
  第一种意见认为,陶某以蓝某隐瞒涉案32万元夫妻共同债权为由要求分割不成立,陶某在之前的离婚诉讼中向法庭提交了该32万元债权凭证作为证据使用,离婚时是明知该笔债权的存在,《离婚协议书》中所列的条款基本为陶某享有的财产权利,并未对蓝某所享有的部分罗列出来,相反蓝某却承担了抚养子女等更多的义务,双方离婚时已经对全部的共同财产、债权和债务进行了处理,故涉案的32万元债权在离婚时是处理了的,陶某无权再次要求分割该32万元债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未处理涉案32万元夫妻共同债权,离婚后陶某有权再次要求分割。
  【法官释法】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显失公平不是变更或者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定事由。离婚协议以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条件,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或协议,涉及婚姻双方的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子女抚养、财产及债权债务处理及经济帮助(或补偿、赔偿)等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处理事项。男女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往往在子女抚养、财产及债权债务等处理上达成相互妥协的意见,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对男女双方都应具有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若未发现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据此,显失公平不是反驳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定事由,故本案中蓝某以显失公平为由主观臆断涉案32万元的夫妻共同债权已经进行了分割,不具有法律依据。
  其次,离婚时明知有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不能成为离婚后拒绝再次分割的理由。男女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往往明知道存在如房屋、债券、股份或共同经营的商店等共同财产,由于上述财产涉及第三方权益,或处理上复杂繁琐,或默认以后归子女所有等原因,而仅仅做出类似“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的约定,由于此种协议条款宽泛,内容简单,而对明知道的共同财产未进行具体明确的处理,容易导致后期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据此,一方除离婚后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的行为外,离婚时虽明知存在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的,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再次进行分割。
  最后,从举证责任上看,蓝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32万元债权在双方离婚时已经分配给了蓝某,故蓝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陶某在离婚时虽然知道该32万元债权客观存在,但《离婚协议书》仅对子女抚养及陶某应分财产和债权进行了列明,并未对蓝某应分债权进行列明,因此无法确认该32万元债权在双方离婚时已分配给了蓝某,故不能认定该债权已经进行分割,故陶某在离婚后可以双方离婚时尚有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享有该32万元债权的50%即16万元。

 


关闭窗口
上一篇:祖父母要求行使探望权能否得到支持
下一篇:儿媳尽赡养扶助义务享有遗产继承权

相关阅读

婚内借款用于个人消费,离婚时是否为共同债务

案情:刘某(女)与张某(男)2019年登记结婚,婚后张某沉迷网络游戏,为购买游戏装备、充值会员,多次向他人借款,累计金额达25万元,均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条,未告知刘某,且借款均用于个人消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2024年,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与张某共同偿还借款25万元。同时,刘某因张某的挥霍行为,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确认该...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房产,离婚时主张赔偿案

案情:张某(女)与王某(男)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出资购买房产一套,产权登记在王某名下,双方未书面约定房产归属。2023年,王某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与第三人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低于市场价格2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出售给李某,且李某已办理产权过户登记。2024年,张某发现该房产被出售,与王某协商无果后,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判令...

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要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案

案情:陈某(男)与林某(女)2023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房产一套归陈某所有,陈某向林某支付折价补偿款60万元,于离婚后6个月内付清;夫妻共同存款30万元,双方各分15万元;双方无共同债务。离婚后,陈某以签订协议时受到林某胁迫、财产分割不公为由,拒绝支付补偿款,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林...

婚内实施家庭暴力,无过错方起诉离婚及主张损

案情:周某(女)与吴某(男)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吴某经常因家庭琐事对周某实施家庭暴力,包括殴打、辱骂、恐吓等。2022年,吴某因周某晚归,将其殴打致轻微伤,周某报警并就医,留存了报警记录、伤情鉴定报告、病历及现场照片。此后,吴某仍未悔改,多次对周某实施暴力,周某不堪忍受,搬离共同住所,与吴某分居。2024年,周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谭凯律师 咨询电话 15026597100 邮箱 lawyertk@163.com

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层(地铁1、3、4号线上海火车站南广场或地铁1号线汉中路1号口)

婚姻家事律师网 谭凯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抄袭 违者必究法律责任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及素材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通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相关标签:上海离婚律师、静安区离婚律师 沪ICP备14028295号-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