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主页 > 经典案例 > >

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如何确立?

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如何确立? 【案情简介】 郑某在广东省河源市某公司工作,肖某在广州市工作。郑某与肖某于2009年2月6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后,于2010年9月生育双胞胎子女(一儿..

15026597100

在线咨询(*仅律师可见)

称 呼 :
手机号码 :
备 注:

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如何确立?

发布时间:2019-11-01 15:11 热度:


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如何确立?
【案情简介】
郑某在广东省河源市某公司工作,肖某在广州市工作。郑某与肖某于2009年2月6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后,于2010年9月生育双胞胎子女(一儿一女)。
郑某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
1、双方离婚;
2、婚生儿子由其抚养,婚生女儿由肖某抚养。肖某辩称,同意离婚,但为了儿女的权益,请求双胞胎子女均由其抚养。肖某认为,儿女从小一起长大,心理、生理上比其他孩子更有依赖性,不应被视为财产强行分开抚养。
肖某申请专家证人袁某出庭作证。袁某具有高级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及执业医师资格,其对双胞胎子女分开抚养不利于他们健康成长等方面陈述了专家意见。郑某对此质证称,证人受当事人个人委托出庭作证而不是受相关单位委托不合法,且证人意见仅为一家学术之见,不能据此认定相关事实;但认可双胞胎子女分开生活不利于他们成长。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1、准许郑某与肖某离婚;2、婚生双胞胎子女由肖某携带抚养。
【律师点评】
有父母认为,子女因父母所生,父母对子女就自然享有管辖和支配处置权,因此,将抚养权视为一种财产权利,这实际上陷入了一种误区。抚养权是一项具有人身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既是一种人身权利,包括了父母对子女的教育、照料和监护等内容;又是一种义务和责任。
离婚只能解除夫妻婚姻关系,不能消除父母子女的血缘关系和身份关系,也不能消除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与责任。父母离婚后,确定子女抚养权只是为了解决子女与离婚父母哪一方生活,夫妻双方仍都有子女的抚养权利和义务。
在本案中,证人袁某某在一审作为专家证人也出庭陈述意见证实了这一点。事实上,肖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双胞胎子女在广州共同生活期间,生活愉快,成长健康,郑某对此也予以确认。
坚持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在综合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居住生活环境和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兼顾双胞胎子女成长中生理、心理及人格道德方面的需要,判决双胞胎子女确定由肖某携带抚养更为合法合理。如果有其他事由出现,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子女抚养权是一种人身权利,
不是一种财产权

 


关闭窗口
上一篇:婚姻存续期间 子女可否向父母双方或一方追索抚养费
下一篇: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依据抚养人的具体情况而定

相关阅读

婚内借款用于个人消费,离婚时是否为共同债务

案情:刘某(女)与张某(男)2019年登记结婚,婚后张某沉迷网络游戏,为购买游戏装备、充值会员,多次向他人借款,累计金额达25万元,均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条,未告知刘某,且借款均用于个人消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2024年,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与张某共同偿还借款25万元。同时,刘某因张某的挥霍行为,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确认该...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房产,离婚时主张赔偿案

案情:张某(女)与王某(男)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出资购买房产一套,产权登记在王某名下,双方未书面约定房产归属。2023年,王某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与第三人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低于市场价格2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出售给李某,且李某已办理产权过户登记。2024年,张某发现该房产被出售,与王某协商无果后,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判令...

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要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案

案情:陈某(男)与林某(女)2023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房产一套归陈某所有,陈某向林某支付折价补偿款60万元,于离婚后6个月内付清;夫妻共同存款30万元,双方各分15万元;双方无共同债务。离婚后,陈某以签订协议时受到林某胁迫、财产分割不公为由,拒绝支付补偿款,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林...

婚内实施家庭暴力,无过错方起诉离婚及主张损

案情:周某(女)与吴某(男)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吴某经常因家庭琐事对周某实施家庭暴力,包括殴打、辱骂、恐吓等。2022年,吴某因周某晚归,将其殴打致轻微伤,周某报警并就医,留存了报警记录、伤情鉴定报告、病历及现场照片。此后,吴某仍未悔改,多次对周某实施暴力,周某不堪忍受,搬离共同住所,与吴某分居。2024年,周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谭凯律师 咨询电话 15026597100 邮箱 lawyertk@163.com

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层(地铁1、3、4号线上海火车站南广场或地铁1号线汉中路1号口)

婚姻家事律师网 谭凯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抄袭 违者必究法律责任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及素材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通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相关标签:上海离婚律师、静安区离婚律师 沪ICP备14028295号-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