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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中探望权的约定及履行纠纷处理

基本情况:张某与李某自愿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登记。协议约定,婚生子由李某直接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5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张某每月可探望婚生子4次,具体探望时间为每月第一、三周的周六上午9点至周日下午17点,李某需予以配合,不得无故阻挠、拒绝张某行使探望权;若李某无故阻挠张某探望,需向张某支付违约金5万元。离婚后,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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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中探望权的约定及履行纠纷处理

发布时间:2026-03-04 11:23 热度:


基本情况:张某与李某自愿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登记。协议约定,婚生子由李某直接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5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张某每月可探望婚生子4次,具体探望时间为每月第一、三周的周六上午9点至周日下午17点,李某需予以配合,不得无故阻挠、拒绝张某行使探望权;若李某无故阻挠张某探望,需向张某支付违约金5万元。离婚后,李某以张某探望婚生子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学习为由,拒绝配合张某行使探望权,有时甚至将婚生子带至外地,刻意躲避张某,导致张某长期无法探望孩子。张某多次与李某沟通协商,要求其履行协议约定,配合自己行使探望权,均被李某拒绝。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履行离婚协议,配合其行使探望权,并要求李某支付相应违约金。
 
协议核心内容:1. 子女抚养:婚生子由李某直接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500元,支付至子女年满18周岁;2. 探望权:张某每月可探望婚生子4次,具体时间为每月第一、三周的周六上午9点至周日下午17点,李某需予以配合,不得无故阻挠;3. 违约责任:李某无故阻挠张某行使探望权,需向张某支付违约金5万元。
上海离婚律师分析:本案核心是协议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拒绝配合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法律责任及处理方式。首先,探望权是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受法律保护,离婚协议中关于探望权的约定,合法有效,直接抚养子女的李某,有义务协助张某行使探望权,不得无故阻挠、拒绝。其次,李某以“影响子女生活、学习”为由拒绝配合,无合法依据——若李某认为张某的探望行为确实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如张某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探望时存在虐待、恐吓子女等行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张某的探望权,而非单方擅自拒绝配合。最后,张某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履行离婚协议,配合其行使探望权,同时主张李某承担违约责任;人民法院会结合协议约定和子女的实际利益,判决李某配合张某行使探望权,若李某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保障张某的探望权实现。律师提示,协议离婚时,应明确探望权的行使时间、方式、频率,以及不配合探望的违约责任;直接抚养方应尊重另一方的探望权,不得无故阻挠,未直接抚养方行使探望权时,也应尊重子女的意愿,不得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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