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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中共同债务约定的效力及债权人维权

基本情况:陈某与林某自愿协议离婚,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向银行贷款30万元,用于购买夫妻共同房产,贷款期限10年,双方共同签字确认该笔贷款。办理离婚登记时,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房产归陈某所有,剩余未偿还的银行贷款30万元由陈某独自承担,林某放弃对该房产的分割权利,不承担任何夫妻共同债务;陈某向林某支付房产折价补偿款20万元,分半年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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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中共同债务约定的效力及债权人维权

发布时间:2026-03-04 11:20 热度:


基本情况:陈某与林某自愿协议离婚,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向银行贷款30万元,用于购买夫妻共同房产,贷款期限10年,双方共同签字确认该笔贷款。办理离婚登记时,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房产归陈某所有,剩余未偿还的银行贷款30万元由陈某独自承担,林某放弃对该房产的分割权利,不承担任何夫妻共同债务;陈某向林某支付房产折价补偿款20万元,分半年付清。离婚后,陈某未按约定偿还银行贷款,银行多次向陈某、林某进行催收,陈某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林某则以离婚协议已约定贷款由陈某独自承担为由,拒绝承担还款责任。银行无奈之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与林某共同偿还该笔贷款本金及利息。
协议核心内容:1. 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2. 财产分割:夫妻共同房产归陈某所有,陈某分半年向林某支付补偿款20万元;3. 债务处理: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银行贷款30万元,由陈某独自承担,林某不承担任何共同债务。
上海离婚律师分析:本案的关键是协议离婚时,双方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对债权人是否具有约束力。首先,案涉30万元银行贷款,系陈某与林某婚姻存续期间,为购买夫妻共同房产所借,且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均有偿还义务,该义务不因双方离婚而免除。其次,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债务由陈某独自承担”,该约定仅对陈某与林某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本案中的银行)——银行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该笔贷款,不受双方离婚协议约定的限制。最后,林某在向银行偿还该笔贷款后,可依据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向陈某行使追偿权,要求陈某返还其代为偿还的款项。律师提示,协议离婚时,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仅约束协议双方,不能对抗债权人;若约定由一方承担共同债务,建议在协议中明确追偿条款,明确代偿后的追偿方式和期限;债权人在出借资金时,建议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以保障自身债权的实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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