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主页 > 协议离婚 > >

静安区离婚律师解答二婚登记需要带离婚协议书吗

静安区离婚律师解答二婚登记需要带离婚协议书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二婚登记结婚是不需要带离婚协议书的,但需要带本人无配偶的证明,如离婚证、离婚判决书等。 《中华..

15026597100

在线咨询(*仅律师可见)

称 呼 :
手机号码 :
备 注:

静安区离婚律师解答二婚登记需要带离婚协议书吗

发布时间:2019-12-12 10:46 热度:


静安区离婚律师解答二婚登记需要带离婚协议书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二婚登记结婚是不需要带离婚协议书的,但需要带本人无配偶的证明,如离婚证、离婚判决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夫妻离婚登记的程序
离婚登记的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程序三个环节:
1.申请要离婚的男女双方,应持以上的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双方任何一方,都不能委托他人代办离婚手续。双方要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离婚申请书。(注意:办理离婚登记时应当领取号码,排队等待)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当把《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楚。双方当事人应当如实告诉有关情况;工作人员在审查中必须查明以下五个问题:
(1)离婚申请人双方是否都有行为能力。如果发现双方或一方无行为能力,不予登记,告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离婚问题。
(2)离婚是否确实处于双方自愿。这个只是问一下,并不实质审查。
(3)对子女问题是否已适当处理。
(4)对财产问题是否已有适当处理。包括对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分割。
(5)如果一方生活确有实际困难,双方是否就经济帮助问题达成协议,其给付办法是否妥当。3.登记登记是离婚登记工作的最后环节。婚姻登记机关只有在查明双方确实在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才能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离婚证》的工本费应当在5-10元。各地规定不同。

 


关闭窗口
上一篇:离婚协议书日期和离婚证日期不一致可以吗
下一篇:静安区离婚律师解答协议离婚房子给女方男方不履行可以起诉吗

相关阅读

上海离婚律师一方对探视权设置障碍,另一方如

如果一方对探视权设置障碍,另一方可以先与对方协商,要求其按照离婚协议或法律规定保障自己的探视权。若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协助行使探视权。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必要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保障探视权的实现。​ 案例:小冯和小褚协议离婚,约定小冯每周可以探视孩子一次。但离婚后,小褚却经常以各种理由拒绝小冯探视孩子,比如孩子...

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但未办理离婚登记,离婚

上海离婚律师解答双方虽签订了离婚协议,但未办理离婚登记,该离婚协议不生效。离婚协议是以离婚为前提条件的附条件协议,只有在双方完成离婚登记,婚姻关系正式解除时,离婚协议才生效。在此之前,任何一方都可以反悔,离婚协议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案例:小孙和小郑感情破裂,签订了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都进行了约定。然而,在准备办...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在什么情况下

上海离婚律师解答如果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受欺诈、胁迫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法院经审理查明存在欺诈、胁迫事实的,会依法撤销该协议,并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割。​ 案例:小周和小吴协议离婚,小吴以小周有婚外情为由,威胁小周签订离婚协议,将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

上海离婚律师-协议离婚后,能否变更子女抚养权

协议离婚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变更子女抚养权。如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等情形,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子女抚养权。​ 案例:林女士和赵先生协...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谭凯律师 咨询电话 15026597100 邮箱 lawyertk@163.com

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层(地铁1、3、4号线上海火车站南广场或地铁1号线汉中路1号口)

婚姻家事律师网 谭凯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抄袭 违者必究法律责任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及素材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通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相关标签:上海离婚律师、静安区离婚律师 沪ICP备14028295号-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