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主页 > 子女抚养 > >

上海离婚律师-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权该如何行使?​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探望权的行使应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前提,常见的行使方式包括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探望性探望是指不直..

15026597100

在线咨询(*仅律师可见)

称 呼 :
手机号码 :
备 注:

上海离婚律师-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权该如何行使?​

发布时间:2025-07-19 16:26 热度: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探望权的行使应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前提,常见的行使方式包括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探望性探望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指定地点看望子女,这种方式时间较短,方式灵活;逗留性探望则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将子女接走并在约定时间送回,能让子女与探望方有更长时间的相处。​
案例​
林某和黄某离婚后,女儿由黄某直接抚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林某每月可探望女儿两次,每次在周末将女儿接走共同生活一天。但离婚后,黄某以林某工作繁忙、担心影响女儿学习为由,多次拒绝林某接走女儿,仅允许林某到家中短暂探望。林某多次与黄某沟通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离婚协议行使探望权。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无正当理由阻碍林某行使探望权,不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黄某按照离婚协议协助林某行使探望权,若黄某仍不配合,林某可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分析​
探望权是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其设立目的是为了保障子女能够与父母双方保持联系,促进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在上述案例中,离婚协议已对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作出明确约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应遵守。黄某以不正当理由阻碍林某行使探望权,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法院的判决既维护了林某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孩子与父亲相处的权利,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律师建议​
离婚时,双方应就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间、地点等进行详细协商,并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协商时要充分考虑子女的年龄、生活习惯等因素,选择适合的探望方式。若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判决。在行使探望权过程中,双方应相互配合,为子女创造良好的氛围。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应以任何不正当理由阻碍对方行使探望权,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也应按时探望,不得滥用探望权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若出现探望权受阻或认为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等情况,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请求中止、恢复探望权。

 


关闭窗口
上一篇:上海离婚律师-抚养关系确定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阅读

上海离婚律师-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权该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探望权的行使应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前提,常见的行使方式包括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探望性探望是指不直...

上海离婚律师-抚养关系确定后,在什么情况下可

通过协议或者判决确定子女由父母哪一方直接抚养后,如另一方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十六条规定了可以支持的情形: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

解决子女抚养权争议的有效途径与案例分析​

子女抚养权争议在现实生活中并不罕见,当夫妻双方因各种原因对抚养权归属无法达成一致时,寻求有效的解决途径至关重要,这不仅关系到父母的权益,更关乎孩子的未来成长。​ 协商调解是解决抚养权争议的首选方式。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孩子的利益,就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等问题进行沟通协商。例如,在一个案例中,夫妻双方因工作变动,对孩子抚...

抚养过程中家校合作的重要性与实践方式​

在子女成长过程中,家庭和学校作为孩子生活与学习的两大核心场所,两者之间的紧密合作对孩子的抚养成效起着决定性作用。家校合作能够为孩子营造一个全方位、协同一致的成长环境,促进其在学业、品德以及心理健康等多方面的良好发展。​ 从学业角度来看,家校合作能有效提升孩子的学习效果。家长与教师定期沟通孩子的学习进展,能让家长及时了解孩子在学校的学习...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谭凯律师 咨询电话 15026597100 邮箱 lawyertk@163.com

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层(地铁1、3、4号线上海火车站南广场或地铁1号线汉中路1号口)

婚姻家事律师网 谭凯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抄袭 违者必究法律责任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及素材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通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相关标签:上海离婚律师、静安区离婚律师 沪ICP备14028295号-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