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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公积金、养老金,如何分割?

问题: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离婚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一方尚未退休、未领取养老金,另一方能否要求分割该部分财产? 解答:婚姻存续期间缴纳的公积金、养老金中,属于夫妻共同积累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分割。即使一方尚未退休、未领取养老金,其个人账户中婚姻存续期间缴纳的部分及对应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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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公积金、养老金,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2026-03-04 11:42 热度:


问题: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离婚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一方尚未退休、未领取养老金,另一方能否要求分割该部分财产?
解答:婚姻存续期间缴纳的公积金、养老金中,属于夫妻共同积累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分割。即使一方尚未退休、未领取养老金,其个人账户中婚姻存续期间缴纳的部分及对应的利息,也属于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分割方式通常为折价补偿,由拥有财产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相应折价款。
案例:张某(男)与刘某(女)结婚10年,双方诉讼离婚时,就张某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金产生争议。张某工作期间,婚姻存续期间共缴纳住房公积金15万元、基本养老保险金8万元,目前张某尚未退休,未领取养老金。刘某主张该部分公积金和养老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均分割;张某辩称,养老金未领取,不属于实际取得的财产,不应分割。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婚姻存续期间缴纳的公积金15万元、养老金个人账户中8万元,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未领取,也应予以分割。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向刘某支付公积金折价款7.5万元、养老金折价款4万元,共计11.5万元;张某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不再另行分割。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该规定明确,婚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公积金、养老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取得”是指即使尚未实际领取,只要是婚姻存续期间积累的部分,也应认定为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依法分割,不能以未领取为由拒绝分割。
上海离婚律师建议:离婚时,主张分割公积金、养老金的一方,应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公积金缴存记录、养老金缴费明细、个人账户查询单等,明确婚姻存续期间的缴存数额和个人账户余额。若对方尚未退休,可要求对其个人账户中婚姻存续期间的部分进行折价分割,协商确定折价款数额;协商不成的,由法院结合缴存数额、缴费年限、当地相关政策等,依法判决。同时,应注意区分婚前缴存部分和婚后缴存部分,婚前缴存的属于个人财产,婚后缴存的属于共同财产,仅分割婚后部分。若双方均有公积金、养老金,可相互抵扣折价款,减少支付麻烦,确保分割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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