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常识 > 律师说法 > >

诉讼离婚中,如何认定 “与他人同居” 的过错情形?​

问题:诉讼离婚时,一方主张另一方与他人同居,要求认定其存在过错并主张损害赔偿,与他人同居 的认定标准是什么?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解答:与他人同居 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认定需满足 持续、稳定共同居住 的核心条件,证据需包括同居场所、共同生活痕迹等,如租房合同、邻居证言、共同消费记录等。​ 案例:刘某(女..

15026597100

在线咨询(*仅律师可见)

称 呼 :
手机号码 :
备 注:

诉讼离婚中,如何认定 “与他人同居” 的过错情形?​

发布时间:2025-12-02 15:23 热度:


问题:诉讼离婚时,一方主张另一方与他人同居,要求认定其存在过错并主张损害赔偿,“与他人同居” 的认定标准是什么?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解答:“与他人同居” 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认定需满足 “持续、稳定共同居住” 的核心条件,证据需包括同居场所、共同生活痕迹等,如租房合同、邻居证言、共同消费记录等。​
案例:刘某(女)与陈某(男)结婚 6 年,刘某发现陈某与婚外异性张某关系密切,遂委托律师调查,收集到以下证据:陈某与张某在某小区共同租赁房屋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 1 年)、邻居证言(证明二人共同居住,日常以夫妻名义相处)、陈某为张某支付房租、物业费的银行转账记录、二人共同出行的照片及视频。刘某以陈某与他人同居为由起诉离婚,主张损害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张某的共同居住行为持续超过 6 个月,形成稳定的共同生活关系,符合 “与他人同居” 的认定标准,陈某构成法定过错。最终判决准予双方离婚,陈某向刘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5 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陈某少分 10%。​
法律分析:《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将 “与他人同居” 列为法定过错情形,无过错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条规定,“与他人同居” 的认定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主体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二是不以夫妻名义;三是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持续、稳定” 一般指共同居住时间达到 3 个月以上,偶尔的婚外性行为、短期共同居住不构成 “与他人同居”。认定证据需形成完整链条,单一证据(如单次开房记录)不足以证明,需结合租房合同、居住证明、消费记录、证人证言等多重证据。​
上海离婚律师建议:主张对方存在 “与他人同居” 过错的,应提前收集充分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证据收集需合法,不得采取非法入侵他人住宅、偷拍偷录等侵犯隐私权的方式,可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租房合同、物业记录、银行流水等。若发现对方与他人同居,应及时固定证据,如拍摄共同居住场所的照片、录制视频(需在公共区域或自己有权进入的场所)、收集邻居或物业的证言。诉讼中,应明确主张损害赔偿,并提供证据证明过错行为与离婚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确保诉求得到法院支持。

 


关闭窗口
上一篇:夫妻共同经营的公司股权,离婚时如何分割?​
下一篇:协议离婚的离婚协议,如何确保合法有效且无风险?​

相关阅读

协议离婚的离婚协议,如何确保合法有效且无风

问题:协议离婚时,双方自行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何约定条款才能避免后续纠纷?哪些情形会导致离婚协议无效或可撤销?​ 解答:离婚协议需在办理离婚登记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核心是确保条款合法、意思表示真实、约定明确。导致协议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包括: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存在欺诈胁迫、约定处分他人财产等;约定时需明确财产分割、子女抚养...

诉讼离婚中,如何认定 “与他人同居” 的过错情

问题:诉讼离婚时,一方主张另一方与他人同居,要求认定其存在过错并主张损害赔偿,与他人同居 的认定标准是什么?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解答:与他人同居 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认定需满足 持续、稳定共同居住 的核心条件,证据需包括同居场所、共同生活痕迹等,如租房合同、邻居证言、共同消费记录等。​ 案例:刘某(女...

夫妻共同经营的公司股权,离婚时如何分割?​

问题: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设立公司,或一方持有公司股权并由双方共同经营,离婚时该股权应如何分割?分割股权时是否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解答:夫妻共同股权的分割可采取股权转让、折价补偿、拍卖分割等方式,分割时需兼顾公司股权结构、经营稳定性,避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还需遵守 过半数股东同意 的股权转让规则。​ 案例:张某(...

上海离婚律师说法:离婚案件中关键证据的收集

上海离婚诉讼中,证据充分与否直接影响判决结果。上海离婚律师会指导当事人重点收集三类证据:一是感情破裂证据,如家暴的报警记录、分居的租房合同、对方出轨的聊天记录等;二是财产证据,包括房产登记、银行流水、股权证明等;三是子女抚养证据,如己方收入证明、对方不良嗜好的证据。​ 司法实践中,证据提交需符合法定形式。上海法院对电子证据要求严格,微...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谭凯律师 咨询电话 15026597100 邮箱 lawyertk@163.com

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层(地铁1、3、4号线上海火车站南广场或地铁1号线汉中路1号口)

婚姻家事律师网 谭凯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抄袭 违者必究法律责任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及素材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通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相关标签:上海离婚律师、静安区离婚律师 沪ICP备14028295号-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