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常识 > 律师说法 > >

上海婚姻律师起诉离婚的法定情形

上海婚姻律师解答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

15026597100

在线咨询(*仅律师可见)

称 呼 :
手机号码 :
备 注:

上海婚姻律师起诉离婚的法定情形

发布时间:2021-12-22 14:32 热度:


上海婚姻律师解答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关闭窗口
上一篇:上海婚姻律师被告不出庭能判离婚吗
下一篇:上海离婚律师-离婚诉讼的注意事项

相关阅读

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用于出租,租金收

问题:夫妻一方婚前拥有一套个人房产,婚后将该房产用于出租,获得的租金收益,离婚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解答:租金收益是否属于共同财产,需区分被动出租和主动经营出租。若婚前个人房产婚后被动出租,未投入过多时间、精力管理(如委托中介出租,仅收取租金),租金属于个人财产的孳息,归个人所有;若婚后主动经营出租(如亲自寻...

上海离婚律师-夫妻共同经营的公司股权,如何分

问题: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设立公司,或一方出资设立公司、另一方参与经营,离婚时,该公司的股权如何分割?未持有股权的一方,能否要求分割股权或获得相应补偿? 解答:夫妻共同经营的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分割。分割方式优先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双方的经营能力、意愿等,采取三种方式分割:一...

夫妻一方擅自将子女户口迁移,离婚时另一方能

问题:离婚时,双方约定或法院判决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享有探望权,但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将子女的户口从另一方户籍所在地迁移至自己户籍所在地,另一方能否起诉要求将子女户口迁回? 解答:不能直接起诉要求迁回户口,但可以起诉要求对方配合行使探望权,并就户口迁移事宜进行协商。户口迁移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法院不...

上海离婚律师-发现对方婚内出轨,能否起诉要求

问题: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发现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出轨行为(如与他人同居、婚外情等),但离婚协议中已对财产进行了分割,此时能否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对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解答:不能仅以对方婚内出轨为由,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协议离婚后,重新分割财产的法定情形是对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谭凯律师 咨询电话 15026597100 邮箱 lawyertk@163.com

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层(地铁1、3、4号线上海火车站南广场或地铁1号线汉中路1号口)

婚姻家事律师网 谭凯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抄袭 违者必究法律责任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及素材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通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相关标签:上海离婚律师、静安区离婚律师 沪ICP备14028295号-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