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常识 > 律师说法 > >

离婚案件中涉及的公司股权分割的具体事项

1、应依法充分保护离婚股东配偶所享有的股权财产能够得到公允实现。在离婚案件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如何分割,应当根据公司的股权性质不同进行处理,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分割,由于股份所代表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利,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股份流通受到一定的限制性,所以在夫妻财产分割中涉及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问题比较复杂。有人主..

15026597100

在线咨询(*仅律师可见)

称 呼 :
手机号码 :
备 注:

离婚案件中涉及的公司股权分割的具体事项

发布时间:2020-05-25 09:59 热度:


1、应依法充分保护离婚股东配偶所享有的股权财产能够得到公允实现。在离婚案件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如何分割,应当根据公司的股权性质不同进行处理,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分割,由于股份所代表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利,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股份流通受到一定的限制性,所以在夫妻财产分割中涉及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问题比较复杂。有人主张与股东离婚的配偶一方,可以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直接强制进入公司,成为公司的新股东。也有人主张股东离婚的配偶一方,应当在取得股东会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进入公司。以上主张皆建立在一个共同的前提之下,即与股东离婚的配偶一方可以在离婚时取得股权,取得股东身份资格。
2、股东配偶享有的应该是股权的价值利益。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取得的股权,股东配偶应当享有的是股权所体现的价值利益,不能够主张股权共有。这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意义、公司制度的设计以及民商事法律的基本法理都是相符合的。我国婚姻法规定了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兼而有之。法定财产制实行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配偶所取得的财产常常是夫妻彼此支持的结果,实行夫妻共有是对在婚姻期间为家庭和孩子做出奉献的一方配偶提供了保护。股权作为家庭中的一种特殊财产,夫妻只能依照婚姻法的规定享有股权的价值利益,而不能分割股权本身而成为公司的股东。
3、夫妻财产在家庭中处于共有,但不能使非股东配偶一方取得公司股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股份,作为一种财产收益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股份的收益也属于家庭收入。若在此期间转让该股份,所得价金也自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股份的收益,应当是由股东本人向公司主张,股东的配偶不能依据公司股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人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在有限责任公司里,股东个人的经营能力与公司的发展,具有极其紧密的联系。夫妻对股权的共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无需体现的,只有在夫妻婚姻关系破灭,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夫妻对于一方所持有的股权不能主张共同共有,在夫妻关系破灭时自然也不能对一方所持有的股权主张按份共有,从而在离婚时取得持有公司股权的股东地位。
4、从民商法律分析。夫妻财产共有制度规定的是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共有关系。共有作为物权法中的概念,原本属于所有权体系,其权利指向的应当是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持的股权,一方面股东间相互的信赖利益外在表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即体现了股权是与股东人身密切不可分割的一种权利;故夫妻财产共有关系指向的也只能是股权的价值利益,而不能是股权本身。
5、对股东配偶离婚时的利益保护。首先,股东应负有向其配偶及法院提供关于公司经营状况和所持股份的真实情况的义务;其次,在股东不配合股权估价或不配合股权转让的情况下,股东配偶可以依据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离婚判决,向法院申请对股东配偶所持股份进行强制执行,执行方式按照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的股权进行强制执行即可;第三,股东配偶应当享有对股权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权。按照公允的方式进行评估后,以法律规定的转让方式进行转让或拍卖。

 


关闭窗口
上一篇: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权分割是如何的
下一篇:分家析产时要注意什么问题

相关阅读

上海离婚律师说法:离婚案件中关键证据的收集

上海离婚诉讼中,证据充分与否直接影响判决结果。上海离婚律师会指导当事人重点收集三类证据:一是感情破裂证据,如家暴的报警记录、分居的租房合同、对方出轨的聊天记录等;二是财产证据,包括房产登记、银行流水、股权证明等;三是子女抚养证据,如己方收入证明、对方不良嗜好的证据。​ 司法实践中,证据提交需符合法定形式。上海法院对电子证据要求严格,微...

上海离婚律师说法:军婚离婚的特殊程序与保护

上海作为驻军大市,军婚离婚有严格法律限制。根据《民法典》第 1081 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需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上海离婚律师需明确,现役军人 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武警部队服现役的军官、士兵,退伍军人不适用此规定。​ 司法实践中,重大过错 的认定需严格举证。上海法院通常认可的情形包括:军人实施家暴、与他人同居、虐待家...

上海离婚律师说法:离婚时养老保险金的分割方

上海离婚案件中,养老保险金分割易被遗漏。上海离婚律师需区分两种情形:已实际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属夫妻共同财产,按实际数额分割;未达到领取条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婚后缴纳的)属共同财产。​ 司法实践中,分割方式需结合退休时间。若一方已退休并领取养老金,上海法院会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领取总额计算共同部分。例如,男方每月领取养...

上海离婚律师说法:离婚后子女改名的法律限制

上海离婚案件中,子女改名常引发纠纷。根据公安部规定,未满 18 周岁的人变更姓名,需父母双方同意。上海离婚律师需明确,即使取得抚养权,一方也无权单独为子女改名,派出所办理时会要求提供双方书面同意文件。​ 实践中,一方擅自改名的处理有明确路径。上海法院认为,未经对方同意的改名可判决恢复原姓名。例如,闵行区一起案件中,女方离婚后将子女姓改为母姓...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谭凯律师 咨询电话 15026597100 邮箱 lawyertk@163.com

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层(地铁1、3、4号线上海火车站南广场或地铁1号线汉中路1号口)

婚姻家事律师网 谭凯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抄袭 违者必究法律责任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及素材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通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相关标签:上海离婚律师、静安区离婚律师 沪ICP备14028295号-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