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常识 > 法律文书 > >

离婚协议撤销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XXXX 年 XX 月 XX 日生,汉族,住址:XX 省 XX 市 XX 区 XX 路 XX 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X,男,XXXX 年 XX 月 XX 日生,汉族,住址:XX 省 XX 市 XX 区 XX 路 XX 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申请事项:​ 依法撤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 XX 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的约定;​ 判令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5026597100

在线咨询(*仅律师可见)

称 呼 :
手机号码 :
备 注:

离婚协议撤销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5-12-02 15:24 热度:


申请人:XXX,女,XXXX 年 XX 月 XX 日生,汉族,住址:XX 省 XX 市 XX 区 XX 路 XX 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X,男,XXXX 年 XX 月 XX 日生,汉族,住址:XX 省 XX 市 XX 区 XX 路 XX 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申请事项:​
依法撤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 XX 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的约定;​
判令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变更子女抚养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在 XX 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XX 房产归被申请人所有,申请人放弃分割;婚生女 XXX 由被申请人抚养”。离婚后,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在签订协议时隐瞒了其名下 XX 公司股权(价值 XX 万元),属于欺诈行为,且该财产分割约定显失公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申请,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求。​
此致​
XX 市 XX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XXX​
XXXX 年 XX 月 XX 日​
案例:张某与李某协议离婚,约定婚后房产归李某,张某放弃其他财产。离婚后 3 个月,张某发现李某离婚前偷偷转移了 100 万元存款,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
法律分析: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的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本案中李某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构成欺诈,张某在知道欺诈事实后 1 年内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解答:受欺诈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离婚协议的诉讼,需提供对方隐瞒、转移财产的证据,法院查明事实后会支持撤销请求,并依法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关闭窗口
上一篇:上海离婚律师提供:离婚协议书范本​
下一篇:离婚文书:抚养费支付申请书​

相关阅读

直接抚养方擅自变更子女抚养方式,另一方能否

问题:离婚时,双方约定或法院判决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享有探望权,离婚后,直接抚养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变更子女抚养方式(如将子女交由祖父母、外祖父母长期抚养,或擅自将子女送养他人),另一方能否起诉要求恢复原抚养方式,将子女带回自己身边抚养? 解答:可以起诉要求恢复原抚养方式。直接抚养方擅自变更子女抚养方式,若未征得对方同意,且该变...

夫妻一方婚内继承的财产,离婚时是否属于共同

问题: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方式,继承了父母或其他亲属的财产(如房产、存款、车辆等),离婚时,该继承所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解答:分两种情况认定:一是法定继承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分割;二是遗嘱继承所得的财产,若遗嘱中明确约定只归继承人一方所有,则属于个...

子女户口未迁移,直接抚养方能否单方面给子女

问题: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户口仍登记在另一方户籍所在地,未办理迁移,直接抚养方能否未经对方同意,单方面到公安机关为子女更改姓氏(如改为自己的姓氏)? 解答:不能单方面给子女改姓。子女的姓氏变更,需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擅自更改子女的姓氏。即使子女户口未迁移,直接抚养方也无权单...

一方主张对方存在“冷暴力”,能否作为感情破

问题: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对另一方实施冷暴力(如长期不沟通、冷漠对待、拒绝亲密接触、孤立对方等),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离婚时,该方能否以对方存在冷暴力为由,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解答:可以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依据。冷暴力属于家庭暴力的一种表现形式,虽未造成身体伤害,但会对另一方的精神造成严重损害,长期冷...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谭凯律师 咨询电话 15026597100 邮箱 lawyertk@163.com

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层(地铁1、3、4号线上海火车站南广场或地铁1号线汉中路1号口)

婚姻家事律师网 谭凯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抄袭 违者必究法律责任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及素材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通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相关标签:上海离婚律师、静安区离婚律师 沪ICP备14028295号-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