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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主张对方存在“冷暴力”,能否作为感情破裂的依据?

问题: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对另一方实施冷暴力(如长期不沟通、冷漠对待、拒绝亲密接触、孤立对方等),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离婚时,该方能否以对方存在冷暴力为由,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解答:可以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依据。冷暴力属于家庭暴力的一种表现形式,虽未造成身体伤害,但会对另一方的精神造成严重损害,长期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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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主张对方存在“冷暴力”,能否作为感情破裂的依据?

发布时间:2026-03-04 11:54 热度:


问题: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对另一方实施冷暴力(如长期不沟通、冷漠对待、拒绝亲密接触、孤立对方等),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离婚时,该方能否以对方存在冷暴力为由,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解答:可以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依据。冷暴力属于家庭暴力的一种表现形式,虽未造成身体伤害,但会对另一方的精神造成严重损害,长期冷暴力会导致夫妻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离婚时,一方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对方存在长期冷暴力,法院会结合证据,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同时,无过错方还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张某(女)与李某(男)结婚8年,婚后李某因性格内向、家庭矛盾等原因,长期对张某实施冷暴力:不与张某沟通交流,拒绝与张某共同生活,对张某的日常需求漠不关心,甚至在张某生病时也不予照顾,持续时间长达5年。张某长期处于精神压抑状态,多次沟通无果,遂起诉离婚,主张李某存在冷暴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判决离婚,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的冷暴力行为持续时间长,对张某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李某向张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8万元。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冷暴力属于“精神暴力”,是家庭暴力的一种表现形式,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的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长期冷暴力属于经常性的精神侵害,构成家庭暴力。因此,一方以冷暴力为由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定离婚情形,法院会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属于过错行为,无过错方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建议:主张对方存在冷暴力的一方,应收集充分的证据,证明冷暴力的存在和持续时间,如聊天记录、录音、视频、证人证言、心理治疗记录、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调解记录等,确保证据真实、合法、与案件相关。起诉时,明确提出判决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提交相关证据,增强诉求的可信度。同时,在婚姻存续期间,若遭受冷暴力,应及时向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部门求助,留存相关求助记录,作为后续诉讼的证据。若双方还有和好可能,可尝试通过调解、心理咨询等方式,解决矛盾,改善夫妻关系;若感情确已破裂,应果断提起离婚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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