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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分居期间一方所负债务,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

分居期间一方所负债务,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关键在于判断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三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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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分居期间一方所负债务,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

发布时间:2025-07-19 15:49 热度:


分居期间一方所负债务,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关键在于判断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三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在分居期间,由于夫妻双方的生活相对独立,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如果不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另一方不知情也未追认,一般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另一方无需承担。​
案例:​
小刘和小孙自 2020 年 8 月分居。2021 年 3 月,小刘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借款 10 万元,用于购买自己的个人消费品,并未告知小孙。借款到期后,小刘无力偿还,朋友将小刘和小孙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共同承担债务。​
法律分析:​
在该案例中,小刘在分居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 10 万元用于购买个人消费品,此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小孙对此并不知情也未追认。根据法律规定,该债务应认定为小刘的个人债务,小孙无需承担。因为分居期间,夫妻双方的生活已相对独立,一方的个人消费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不应由另一方共同承担。但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小刘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该债务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小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不过在本案例中,小刘借款用于个人消费品购买,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条件。​
律师建议:​
分居期间,夫妻双方应尽量避免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若确实需要借款,应明确告知对方借款用途,并取得对方的书面同意,以避免日后产生债务纠纷。​
作为未举债方,要注意保留证据,证明分居期间夫妻双方生活独立,对方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自己也不知情、未追认。例如,可保留双方关于分居生活的聊天记录、邮件等,证明分居事实和生活状态;对于家庭日常生活开销的记录,若能显示自己独立承担费用,也可作为证据。​
如果收到法院关于债务纠纷的传票,应积极应诉,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说明债务不应由自己承担的理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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