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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权该如何行使?​
上海离婚律师 时间:2025-07-19 16:26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探望权的行使应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前提,常见的行使方式包括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探望性探望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指定地点看望子女,这种方式时间较短,方式灵活;逗留性探望则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将子女接走并在约定时间送回,能让子女与探望方有更长时间的相处。​
案例​
林某和黄某离婚后,女儿由黄某直接抚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林某每月可探望女儿两次,每次在周末将女儿接走共同生活一天。但离婚后,黄某以林某工作繁忙、担心影响女儿学习为由,多次拒绝林某接走女儿,仅允许林某到家中短暂探望。林某多次与黄某沟通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离婚协议行使探望权。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无正当理由阻碍林某行使探望权,不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黄某按照离婚协议协助林某行使探望权,若黄某仍不配合,林某可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分析​
探望权是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其设立目的是为了保障子女能够与父母双方保持联系,促进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在上述案例中,离婚协议已对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作出明确约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应遵守。黄某以不正当理由阻碍林某行使探望权,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法院的判决既维护了林某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孩子与父亲相处的权利,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律师建议​
离婚时,双方应就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间、地点等进行详细协商,并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协商时要充分考虑子女的年龄、生活习惯等因素,选择适合的探望方式。若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判决。在行使探望权过程中,双方应相互配合,为子女创造良好的氛围。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应以任何不正当理由阻碍对方行使探望权,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也应按时探望,不得滥用探望权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若出现探望权受阻或认为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等情况,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请求中止、恢复探望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