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方对探视权设置障碍,另一方可以先与对方协商,要求其按照离婚协议或法律规定保障自己的探视权。若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协助行使探视权。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必要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保障探视权的实现。
案例:小冯和小褚协议离婚,约定小冯每周可以探视孩子一次。但离婚后,小褚却经常以各种理由拒绝小冯探视孩子,比如孩子生病、外出旅游等,甚至在小冯按约定时间前往探视时,将孩子藏匿起来,导致小冯无法见到孩子。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在这个案例中,小褚无故阻碍小冯行使探视权,违反了法律规定,小冯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探视权。
律师建议:在离婚协议中,应明确探视权的具体行使方式、时间和地点等细节,避免产生歧义。若对方对探视权设置障碍,要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如与对方沟通的记录、被拒绝探视的现场情况等。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若协商不成,果断向法院起诉,借助法律手段保障自己与孩子的正常联系,维护亲子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