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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夫妻共同经营的公司股权,如何分割?
上海离婚律师 时间:2026-03-04 11:52

       
问题: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设立公司,或一方出资设立公司、另一方参与经营,离婚时,该公司的股权如何分割?未持有股权的一方,能否要求分割股权或获得相应补偿?
解答:夫妻共同经营的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分割。分割方式优先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双方的经营能力、意愿等,采取三种方式分割:一是一方继续持有股权,向另一方支付股权折价款;二是双方各自持有相应份额的股权,继续共同经营(需符合公司法律规定);三是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分割转让所得价款。未持有股权的一方,有权要求分割股权或获得相应的折价款补偿。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或一方出资、另一方参与经营的公司,股权及经营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割,需兼顾公司的人合性和资合性,不能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若公司有其他股东,分割股权时,需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若其他股东不同意购买,也不同意分割股权,可判决股权归一方所有,向另一方支付折价款。
律师建议:夫妻共同经营公司时,应规范公司治理,留存共同出资的证据(如出资协议、转账记录等)、参与经营的证据(如股东会决议、经营记录等),明确双方的股权比例。离婚时,双方应优先协商股权分割方式,结合公司的净资产、经营状况、双方的经营能力等,确定合理的分割方案。若协商不成,应委托专业机构对公司净资产进行评估,确定股权价值,便于法院判决折价款数额。未持有股权的一方,应收集自己参与经营、出资的证据,主张分割股权或获得折价款补偿,避免因未持有股权而丧失合法权益。同时,分割股权时,应兼顾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提前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避免后续产生公司治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