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诉讼离婚时,一方主张另一方与他人同居,要求认定其存在过错并主张损害赔偿,“与他人同居” 的认定标准是什么?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解答:“与他人同居” 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认定需满足 “持续、稳定共同居住” 的核心条件,证据需包括同居场所、共同生活痕迹等,如租房合同、邻居证言、共同消费记录等。
案例:刘某(女)与陈某(男)结婚 6 年,刘某发现陈某与婚外异性张某关系密切,遂委托律师调查,收集到以下证据:陈某与张某在某小区共同租赁房屋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 1 年)、邻居证言(证明二人共同居住,日常以夫妻名义相处)、陈某为张某支付房租、物业费的银行转账记录、二人共同出行的照片及视频。刘某以陈某与他人同居为由起诉离婚,主张损害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张某的共同居住行为持续超过 6 个月,形成稳定的共同生活关系,符合 “与他人同居” 的认定标准,陈某构成法定过错。最终判决准予双方离婚,陈某向刘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5 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陈某少分 10%。
法律分析:《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将 “与他人同居” 列为法定过错情形,无过错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条规定,“与他人同居” 的认定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主体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二是不以夫妻名义;三是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持续、稳定” 一般指共同居住时间达到 3 个月以上,偶尔的婚外性行为、短期共同居住不构成 “与他人同居”。认定证据需形成完整链条,单一证据(如单次开房记录)不足以证明,需结合租房合同、居住证明、消费记录、证人证言等多重证据。
上海离婚律师建议:主张对方存在 “与他人同居” 过错的,应提前收集充分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证据收集需合法,不得采取非法入侵他人住宅、偷拍偷录等侵犯隐私权的方式,可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租房合同、物业记录、银行流水等。若发现对方与他人同居,应及时固定证据,如拍摄共同居住场所的照片、录制视频(需在公共区域或自己有权进入的场所)、收集邻居或物业的证言。诉讼中,应明确主张损害赔偿,并提供证据证明过错行为与离婚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确保诉求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