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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经营的公司股权,离婚时如何分割?​
上海离婚律师 时间:2025-12-02 15:22

       
问题: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设立公司,或一方持有公司股权并由双方共同经营,离婚时该股权应如何分割?分割股权时是否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解答:夫妻共同股权的分割可采取股权转让、折价补偿、拍卖分割等方式,分割时需兼顾公司股权结构、经营稳定性,避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还需遵守 “过半数股东同意” 的股权转让规则。​
案例:张某(男)与李某(女)结婚 8 年,2018 年双方共同出资 100 万元设立 A 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持股 60%,李某持股 40%,公司由双方共同经营。2023 年,双方诉讼离婚,均主张公司股权所有权。法院经审理查明,A 公司当前净资产为 500 万元,张某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且公司其他股东均书面同意张某受让李某的股权。法院认为,分割股权应兼顾经营稳定性和双方利益,张某继续持有股权更有利于公司发展。最终判决张某持有 A 公司 100% 股权,张某向李某支付股权折价款 200 万元(500 万元 ×40%);李某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法律分析:夫妻共同股权的分割,首先应区分股权取得时间(婚前或婚后)、出资来源(个人财产或共同财产),婚后以共同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分割股权时,法院会优先考虑公司经营稳定性,尽量避免股权分散影响运营,同时保障未持股一方的财产权益。​
上海离婚律师建议:夫妻共同经营公司时,应明确股权登记情况和出资来源,留存相关证据(如验资报告、银行转账记录)。离婚时,若双方均主张股权,可协商由具备经营优势的一方持有,另一方获得折价补偿;若双方均不主张股权,可协商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分割转让款。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的,需提前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办理优先购买权放弃手续,避免因股权变更违反公司法规定导致无效。建议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公司净资产进行评估,确保股权折价款的合理性,避免因价值争议导致分割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