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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夫妻共同债务未协商一致,法院如何认定与分割?
上海离婚律师 时间:2026-03-04 12:04

       
问题:夫妻双方诉讼离婚时,对于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双方各执一词,一方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双方共同偿还,另一方主张是对方个人债务,拒绝承担,且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法院会如何认定债务性质、分割债务承担责任?
解答:法院会结合债务的产生时间、用途、金额、双方是否知情、是否签字确认等因素,综合认定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认定为共同债务的,判决双方共同偿还,可根据双方经济能力、债务用途等确定各自承担比例;认定为个人债务的,判决由举债一方独自偿还,另一方无需承担。核心判断标准是“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是否经双方共同确认”。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法院认定债务性质时,重点审查三个核心:一是债务产生于婚姻存续期间;二是债务用途是否为共同生活、共同经营;三是是否有双方共同签字、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缺乏上述任一核心要件,且无充分证据佐证的,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
律师建议:离婚时,涉及债务纠纷的,双方应提前收集相关证据,明确债务的产生原因、用途、金额、签字情况等。主张债务为共同债务的一方,需提交借条、转账记录、债务用途证明(如装修票据、购物凭证、经营记录等)、双方签字确认或追认的证据,证明债务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经双方确认。主张债务为个人债务的一方,需提交自己不知情、未签字、未受益的证据,反驳债务的共同属性。若债权人起诉夫妻双方偿还债务,应积极应诉,重点抗辩债务的性质,提交相关证据,避免承担不必要的债务责任。同时,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外借款应尽量共同签字,明确债务用途,避免后续产生债务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