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婚后一方或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没有书面约定,离婚时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解答: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一般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平均分割。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是明确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
案例:
王某与李某婚后,王某父母出资 120 万元首付购买房屋,登记在王某、李某二人名下,贷款由夫妻共同偿还。后双方诉讼离婚,王某主张房屋是父母对自己个人的赠与,李某无权分割。法院认为,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
法律分析: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是最直接的 “赠与双方” 的意思表示,不能仅凭父母一方陈述就推翻登记效力。
律师建议:
父母出资如只想赠与自己子女,应书面明确只归一方所有,并最好公证。
登记时如只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可降低争议风险。
离婚时主张个人赠与的一方,必须提供书面赠与协议、聊天记录、声明等明确只赠与一方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