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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内擅自出售夫妻共同房产,另一方能否追回房产?
上海离婚律师 时间:2026-03-04 12:06

       
问题:夫妻双方共有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姻存续期间,该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产出售给第三人,且第三人已支付房款、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另一方发现后,能否起诉要求撤销买卖合同、追回房产?
解答:能否追回房产,关键看第三人是否为“善意第三人”。若第三人是善意第三人(即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了合理对价,且已办理过户登记),则买卖合同有效,房产无法追回,另一方只能要求擅自出售房产的一方赔偿损失;若第三人不是善意第三人(即明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或未支付合理对价,或未办理过户登记),则另一方可以起诉撤销买卖合同,追回房产。
案例:张某(男)与刘某(女)婚后共同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张某名下。婚姻存续期间,张某未经刘某同意,擅自与不知情的第三人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市场合理价格将房产出售给王某,王某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刘某发现后,认为张某擅自出售夫妻共同房产,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益,起诉要求撤销买卖合同、追回房产。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不知道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了合理对价,且已办理过户登记,属于善意第三人。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有效,刘某只能要求张某赔偿自己的财产损失(房产价值的一半)。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夫妻共同房产属于双方共同共有,一方擅自出售属于无权处分,但若第三人符合“善意、合理对价、过户登记”三个条件,即构成善意取得,取得房产所有权,另一方无法追回房产,只能向无权处分的一方主张赔偿损失。
律师建议:夫妻双方共有的房产,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处分房产时(出售、抵押等),应双方协商一致,共同签字确认,避免一方擅自处分。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应及时要求添加自己的名字,明确房产共有属性,降低被擅自出售的风险。发现对方擅自出售房产后,应及时收集证据,核实第三人是否为善意第三人(如第三人是否知情、房款是否合理、是否办理过户等)。若第三人不是善意第三人,应立即起诉撤销买卖合同,追回房产;若第三人是善意第三人,应起诉要求擅自出售房产的一方赔偿损失,赔偿数额结合房产市场价值、自身应得份额确定,维护自身的合法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