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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 “房屋归子女所有”,一方反悔能否撤销?
上海离婚律师 时间:2026-03-04 11:40

       
问题:离婚协议约定 “夫妻共同房产归子女所有”,但未办理过户,后一方反悔,要求重新分割房屋,法院是否支持?
解答:一般不予支持。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归子女所有为条件达成的离婚协议,一方无正当理由反悔,法院不予支持。但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除外。
案例:
张某与李某离婚协议明确:共同房屋归婚生子所有,待孩子成年后过户。后张某反悔,主张房屋未过户,赠与可撤销。法院认为该约定是离婚协议整体一部分,具有法律约束力,驳回张某诉请。
法律分析: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置,是身份关系解除为前提的整体安排,不同于普通赠与。
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
律师建议:
离婚协议中写清楚:房屋所有权归子女所有,双方均不得撤销、不得反悔。
尽量约定过户时间、违约责任。
一方拒不配合过户,另一方可起诉要求履行协议、强制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