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诉讼离婚判决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后,另一方的探望权应如何确定行使方式和时间?直接抚养一方以对方未支付抚养费、探望会影响子女学习生活等为由,拒绝或阻挠另一方探望子女,该行为是否合法?另一方应如何维权?
解答: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间可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一般包括探望次数、时间、地点、方式(如见面、短期共同生活等);直接抚养一方阻挠探望的行为不合法,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情节严重的,法院可对阻挠方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甚至可变更抚养权。
案例:李某(男)与张某(女)结婚 4 年,育有一子(3 岁),2023 年诉讼离婚,法院判决儿子由张某直接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3000 元,享有每月第二、四周周末的探望权,具体方式为:周六上午 9 时李某到张某住处接儿子,周日下午 5 时前将儿子送回,探望期间可带儿子外出游玩、就餐,但不得影响儿子正常作息。离婚后初期,张某尚能配合李某探望,但自 2023 年 10 月起,张某以李某拖欠 1 个月抚养费为由,拒绝李某探望儿子,甚至更换住处、拉黑李某联系方式。李某多次沟通无果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向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告知其探望权与抚养费支付是相互独立的权利义务,不得相互绑定,责令张某配合李某行使探望权。张某仍拒不配合,法院依法对其处以 1000 元罚款,并告知其若继续阻挠,将面临拘留。同时,法院组织双方调解,重新明确探望方式为每月两次视频探望 + 两次线下探望,张某需提供固定探望地点,不得无故缺席。
法律分析:《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定权利,不以抚养费支付为前提,直接抚养一方以未支付抚养费为由阻挠探望,于法无据。法院强制执行探望权时,可采取批评教育、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若阻挠行为严重影响子女身心健康或导致探望权无法行使,另一方可起诉请求变更抚养权。需要注意的是,若探望方存在酗酒、赌博、家暴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直接抚养一方可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
上海离婚律师建议:诉讼离婚时,应在起诉状中明确主张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建议结合子女年龄、生活作息、双方居住距离等因素,提出具体可行的方案(如低龄子女以短期见面为主,高龄子女可增加共同生活时间)。直接抚养一方应秉持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配合另一方行使探望权,不得因夫妻矛盾剥夺子女享受亲情的权利。若遇到对方阻挠探望,应及时留存沟通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避免采取私自强行探望等过激行为。不直接抚养一方应按时支付抚养费,积极维护自身良好形象,若探望权行使过程中与对方产生争议,可申请法院调解,而非擅自中断抚养费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