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常识 > 法律课堂 > >

遗嘱人自己写遗嘱必须手写吗

遗嘱人自己写遗嘱必须手写吗 订立遗嘱不一定要本人亲手写,可以找人代书,也可以采取别的形式订立遗嘱。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遗嘱可采用如下几种方式: 1、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经..

15026597100

在线咨询(*仅律师可见)

称 呼 :
手机号码 :
备 注:

遗嘱人自己写遗嘱必须手写吗

发布时间:2019-08-12 16:34 热度:


遗嘱人自己写遗嘱必须手写吗
订立遗嘱不一定要本人亲手写,可以找人代书,也可以采取别的形式订立遗嘱。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遗嘱可采用如下几种方式:
1、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这是最严格的遗嘱方式,也是法律效力最高的一种遗嘱。
2、自书遗嘱。由立遗嘱人自己书写并签字、注明年月日的遗嘱。
3、代书遗嘱。通常是在遗嘱人不会写字或因病不能写字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为了保证代笔人书写的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减少纠纷,应由二人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在场见证人和遗嘱人在代书遗嘱上签名。
4、录音遗嘱。因为录音遗嘱容易被伪造和剪辑,因此,法律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
5、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完全靠见证人表述证明,极其容易发生纠纷。因此法律规定遗嘱人只能在危急的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并且必须有二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应当用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二、有效的遗嘱要满足哪些条件
有效遗嘱是指符合《继承法》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的遗嘱,凡违反《继承法》第十九条、二十二条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的遗嘱无效,部分违反,部分无效。
公民立遗嘱是依法处分个人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的民事行为,所以,有效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实质要件: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能力。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真实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也不具备与其相关的民事活动的责任能力,他们所立遗嘱,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范围,法律规定其从事的民事活动无效,是为了保护他们的利益不受侵害。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也充分说明了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的能力。
2、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继承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遗嘱人在遗嘱中确立的内容是处分自己生前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立遗嘱人如果在胁迫等外在因素的压迫下所立遗嘱,或遗嘱被人篡改、伪造,均是他人的意思,他人无权处分财产所有人的遗产,只有遗产所有人才能处分自己合法所有的遗产,因此,遗嘱一定要表示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这也是体现对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保护。
3、遗嘱处分的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处分其他财产无效。
《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界定了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公民个人财产,凡是违反这一条规定的遗嘱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无效,充分说明遗嘱人在遗嘱中处分遗产只限于个人财产,凡超越这个界限的无效。
4、遗嘱中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中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这部分人缺乏劳动能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或者有生活来源,但不足以维护基本生活,剥夺其继承权,无异于造成其生存危机,因此剥夺这种人继承权的遗嘱无效。
5、遗嘱中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还未出生,被继承人死亡,在分割遗产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这是因为被继承人死亡,承担抚育子女的责任、义务也随之消失,但胎儿是需要抚育的,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其成长需要,减轻生存压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当从继承人继承遗产中扣回,也就是说,扣回胎儿应继承的份额后,其他继承人继承的遗产才有效。

 


关闭窗口
上一篇:口头立遗嘱的方式好吗
下一篇:立遗嘱的形式具体有几种

相关阅读

上海离婚律师-夫妻共同债务未协商一致,法院如

问题:夫妻双方诉讼离婚时,对于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双方各执一词,一方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双方共同偿还,另一方主张是对方个人债务,拒绝承担,且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法院会如何认定债务性质、分割债务承担责任? 解答:法院会结合债务的产生时间、用途、金额、双方是否知情、是否签字确认等因素,综合认定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认定为共...

离婚时一方隐瞒工作收入、奖金,另一方如何取

问题:诉讼离婚时,一方隐瞒实际工资、奖金、绩效、年终奖、副业收入,不提供真实收入证明,另一方如何举证并要求分割? 解答:可以申请法院调取对方银行流水、工资流水、社保公积金缴纳记录、个税申报记录,通过客观证据还原真实收入,对隐瞒财产一方可主张少分或不分。 案例: 李某起诉离婚,声称月收入仅 5000 元。陈某申请法院调取李某银行流水、个税记录,发现...

一方婚前持有股票、基金,婚后增值部分是否属

问题:一方婚前就已购买股票、基金,婚后一直持有,产生的增值和分红,离婚时是否要分割? 解答: 婚前买入、婚后未操作、自然增值:一般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分割。 婚后主动买卖、操作、加仓减仓产生的收益:认定为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割。 案例: 赵某婚前持有股票市值 20 万元,婚后未进行任何买卖操作,离婚时市值涨到 35 万元。法院认定该增值为...

上海离婚律师-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近亲属,

问题: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将大额存款、车辆、房产赠与父母、兄弟姐妹等近亲属,另一方发现后能否起诉撤销赠与、追回财产? 解答:可以追回。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大额财产,应双方协商一致。一方擅自赠与近亲属,属于无权处分,另一方可以起诉确认赠与无效,要求返还财产。 案例: 张某与陈某婚姻存续期间,张某未经陈某同意,将...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谭凯律师 咨询电话 15026597100 邮箱 lawyertk@163.com

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层(地铁1、3、4号线上海火车站南广场或地铁1号线汉中路1号口)

婚姻家事律师网 谭凯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抄袭 违者必究法律责任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及素材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通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相关标签:上海离婚律师、静安区离婚律师 沪ICP备14028295号-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