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主页 > 财产分割 > >

离婚未分割财产一方死亡财产如何处理

离婚未分割财产一方死亡财产如何处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离婚的时候双方未对财产进行分割的,如果一方死亡的,死者的法定继承人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共同财产分割,协商..

15026597100

在线咨询(*仅律师可见)

称 呼 :
手机号码 :
备 注:

离婚未分割财产一方死亡财产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9-12-03 15:49 热度:


离婚未分割财产一方死亡财产如何处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离婚的时候双方未对财产进行分割的,如果一方死亡的,死者的法定继承人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共同财产分割,协商不成的,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义务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夫妻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部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处分权是所有权中的重要权能之一,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财产利益。为此,《婚姻法》第17条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具体内容包括:
1、处理权平等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有权决定。
2、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处分决定的,另一方有权否认该处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处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该善意第三人。
3、承担一定的义务
家庭生活的费用,由共同财产支付,不足时,由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分担。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所负债务,由共同财产清偿;不足时,则由个人财产负连带责任。

 


关闭窗口
上一篇:夫妻用纸质协商财产分割并签字盖章,有效吗
下一篇:离婚财产收益是不是按结婚日期开始计算

相关阅读

如何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主要从法定和约定两个方面入手。​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涵盖夫妻双方通过劳动获取的收入,像基本工资、...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离婚时如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若父母明确表示该房产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则属于该子女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若没有明确表示,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若父母出资部分,未明确是赠与还是借款,且双方无法证明,则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可能认定为赠与或借款。​ 案例:张...

一方在婚姻期间购置的奢侈品,离婚时如何处理

一方在婚姻期间购置的奢侈品,若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且购置行为并非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在离婚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若双方协商一致,可按照协商结果分割;若协商不成,法院会综合考虑奢侈品的购买目的、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一般情况下,可能将奢侈品归一方所有,由该方给予另一方相应价值补偿;若奢侈品具有特殊纪念意义且与一方个人紧...

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如何分担?​

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首先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谭凯律师 咨询电话 15026597100 邮箱 lawyertk@163.com

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层(地铁1、3、4号线上海火车站南广场或地铁1号线汉中路1号口)

婚姻家事律师网 谭凯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抄袭 违者必究法律责任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及素材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通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相关标签:上海离婚律师、静安区离婚律师 沪ICP备14028295号-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