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主页 > 财产分割 > >

农村建的房子离婚用不用分财产

农村建的房子离婚用不用分财产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要看房子产权是谁的,是父母的,不可以分割,是夫妻的名字的,属夫妻共有,可以均分,父母出资部分,可以做为借款夫妻..

15026597100

在线咨询(*仅律师可见)

称 呼 :
手机号码 :
备 注:

农村建的房子离婚用不用分财产

发布时间:2019-12-03 15:48 热度:


农村建的房子离婚用不用分财产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要看房子产权是谁的,是父母的,不可以分割,是夫妻的名字的,属夫妻共有,可以均分,父母出资部分,可以做为借款夫妻共同偿还。但农村房屋分割有特殊性,一般只能折价补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城镇户口的人能否继承农村房屋
事实上,城镇户口的人可以继承农村房屋,但如果说没有特殊情况,只能继续房屋本身,而不能继承房屋所在宅基地。
农村居民的房屋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可以被继承,故城镇户口的人可以继承农村房屋。
但城市公民只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对支撑此房屋的宅基地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根据土地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一般不能继承。而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且城市居民可以基于房屋所有权而继续使用宅基地,但是不得对房屋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等。
要是因为宅基地产生纠纷了,那么需要下面的解决办法:
1、协商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2、行政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3、司法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宅基地纠纷还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

 


关闭窗口
上一篇:协议离婚后分割财产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下一篇:合伙企业份额离婚后如何分割

相关阅读

如何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主要从法定和约定两个方面入手。​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涵盖夫妻双方通过劳动获取的收入,像基本工资、...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离婚时如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若父母明确表示该房产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则属于该子女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若没有明确表示,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若父母出资部分,未明确是赠与还是借款,且双方无法证明,则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可能认定为赠与或借款。​ 案例:张...

一方在婚姻期间购置的奢侈品,离婚时如何处理

一方在婚姻期间购置的奢侈品,若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且购置行为并非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在离婚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若双方协商一致,可按照协商结果分割;若协商不成,法院会综合考虑奢侈品的购买目的、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一般情况下,可能将奢侈品归一方所有,由该方给予另一方相应价值补偿;若奢侈品具有特殊纪念意义且与一方个人紧...

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如何分担?​

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首先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谭凯律师 咨询电话 15026597100 邮箱 lawyertk@163.com

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层(地铁1、3、4号线上海火车站南广场或地铁1号线汉中路1号口)

婚姻家事律师网 谭凯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抄袭 违者必究法律责任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及素材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通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相关标签:上海离婚律师、静安区离婚律师 沪ICP备14028295号-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