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1、法院将孩子判归女方抚养的情况 第一、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 第二、孩子虽然两周岁以上了,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追讨抚养费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当事人可以在知道给付人不给付抚养费时起诉给付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夫妻离婚时孩子只有一岁半的,如果母方没有不利于孩子成长情形的,一般是判给母方的。 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离婚后不给抚养费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并且请求先予执行,申请执行要多久没有具体规定,但人民法院裁定后要在6个月内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 先予执行范围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
具体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关于探视权,如双方协议不成时,则当事人应当在起诉书中的诉讼请求中明确写出来,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
1、除为孩子的利益外,监护人不得处理孩子的财产; 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孩子的合法权益,应当要承担责任;给孩子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3、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
一、探视权是什么 所谓探视权,也称为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享有按约定,或者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遵循一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看望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的子女,或将子女短暂接回共同生活的权利。 对于探视权,我国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8条中有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
父母和子女关系是一种血亲关系,血亲关系多因血缘关系而形成,血缘关系不能通过法律或其他手段人为加以解除。但是收养关系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除。 1、父母可以和子女脱离关系吗 具有血缘关系的亲生父母子女是最近的直系血亲,其亲属关系是基于血缘形成的。自然血亲的亲属关系因出生而产生,因死亡而消灭。所谓消灭,是指法律上终止了权利、义务关系。 既然在父母...
1、十四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通过送养,断绝父子关系。成年亲生子女是不能与父母断绝父子关系的,成年养子女可以协议解除。 2、血缘关系是无法断绝的,同时,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和扶助的法定义务,不能规避。 3、根据父母子女关系的产生原因,将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大类:一是通过生育形成的,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二是抚养关系形成的...
不需要办理手续。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成年子女是无行为能力的监护人,这是法律规定,作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
未成年人父母去世监护人由谁担任,在了解这个问题之前,让我们先来看一下什么是监护人,权利有哪些? 监护人的种类和权利有哪些? 1、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谭凯律师 咨询电话 15026597100 邮箱 lawyertk@163.com
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层(地铁1、3、4号线上海火车站南广场或地铁1号线汉中路1号口)
婚姻家事律师网 谭凯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抄袭 违者必究法律责任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及素材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通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相关标签:上海离婚律师、静安区离婚律师 沪ICP备14028295号-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