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办法官称,以上涉及离婚诉讼的案例中,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案中,丈夫外出务工期间有外遇,与他人同居生子,符合第二种情形,因此,妻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无过错方同意离婚的,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请求损害赔偿。如果一审时未提起而在二审期间提起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对损害赔偿另行起诉。如果是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从离婚协议的内容上看,包括三项主要内容,即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其中自愿离婚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涉及当事人一方行使抚养权,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还包括未抚养子女一方探视权行使及保障等内容;财产及债务处理则主要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共同债务如何清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