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和离婚协议在法律效力上主要有以下区别:
一、形成方式
调解协议:
通常是在法院、人民调解组织等第三方机构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调解后达成的协议。
例如,在法院诉讼过程中,法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就离婚相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形成调解协议。
离婚协议:
由夫妻双方自行协商拟定,无需第三方机构主持。
比如,夫妻双方在决定离婚后,通过平等协商,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签订离婚协议。
二、生效条件
调解协议:
法院出具的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一般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并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确认后生效。部分情况下,经司法确认后,其法律效力更强。
例如,在法院调解离婚的案件中,调解书一经签收,当事人必须按照调解书的内容履行义务,否则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以办理离婚登记为生效条件。
只有夫妻双方持离婚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离婚协议才正式生效。在此之前,离婚协议虽然对双方有一定的约束作用,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例如,夫妻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但未办理离婚登记,后来一方反悔,此时离婚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强制要求对方履行协议内容。
三、强制执行力
调解协议:
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例如,调解书中规定一方应在特定时间内支付一定数额的财产分割款,若该方未按时支付,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以通过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方式强制其履行义务。
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另一方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而需要先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后,对方仍不履行的,方可申请强制执行。
例如,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将房产过户给另一方,但一方拒绝履行,另一方不能直接拿着离婚协议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房产过户,而需要先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法院判决支持后,若对方仍不履行,此时才能申请强制执行。
四、变更和撤销的难度
调解协议:
法院出具的调解书一般较难变更和撤销。只有在存在法定事由的情况下,如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才能通过再审程序进行变更或撤销。
例如,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在调解过程中受到了胁迫、欺诈等不正当影响,导致调解协议违背其真实意愿,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变更或撤销调解书。
离婚协议:
在办理离婚登记后,如果一方发现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但当事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存在,相对来说难度较大。
例如,一方主张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受到另一方的胁迫,但需要提供证据如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证据来证明胁迫行为的存在,否则法院可能不会支持其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