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通常会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对方有能力执行但拒不执行:
财产状况方面:
拥有可支配财产:
银行存款:法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信息,若发现其账户中有足够的存款余额,或者在判决后有持续的资金流入,如工资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所得等,能够满足判决所确定的财产分割支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却不主动履行,可认定为有能力执行但拒不执行。例如,一方在离婚判决后每月有固定工资收入,且账户余额足以支付应分给对方的财产份额,却故意不支付。
不动产及动产:如果被执行人名下拥有房产、车辆、土地等不动产或动产,且这些财产未被依法限制交易或存在其他执行障碍,具备变现或直接用于履行义务的条件,而被执行人不配合处置财产以履行判决,也会被认定有能力执行。比如,一方拥有一套可正常交易的房产,在法院判决其应将房产的相应份额折价款支付给对方时,故意拖延不办理房产过户或不支付折价款。
恶意转移、隐匿财产:被执行人故意将自己的财产通过各种方式进行转移、隐藏,使法院难以执行判决,这种行为本身就可以推断其有能力执行。例如,在离婚诉讼期间或判决后,将自己名下的存款转移到他人账户、将房产过户到他人名下、虚假低价转让财产等,导致法院无法通过正常执行程序获取财产以执行判决。
收入及经济来源方面:
稳定的工作收入:被执行人有固定的工作和稳定的工资收入,并且根据其收入水平和生活支出情况,能够确定其有能力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财产分割义务,但却故意拖延或拒绝履行。比如,一方每月工资收入较高,除了满足自身基本生活需求外,有足够的资金支付离婚判决中应承担的财产分割款项,但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经营所得或其他收益:对于从事个体经营、企业经营或有其他投资收益的被执行人,如果其经营状况良好,有持续的盈利或收入,能够负担起判决确定的义务,却不履行,法院也会认定其有能力执行但拒不执行。例如,一方经营的企业有稳定的利润,或者有其他投资项目带来可观的收益,但在离婚财产分割判决后,拒绝按照判决支付相应的财产份额。
行为表现方面:
拒绝配合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后,拒绝申报财产、拒绝配合法院的调查询问、拒绝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等,或者故意躲避法院的执行人员,不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这种消极的行为态度可以作为认定其有能力执行但拒不执行的依据之一。
有能力履行部分义务却不履行:被执行人有一定的财产或收入,能够履行部分财产分割义务,但却故意不完全履行,以各种借口拖延或拒绝履行剩余部分的义务,这种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有能力执行但拒不执行。例如,在离婚财产分割判决中,被执行人有能力先支付一部分款项,但却故意不支付,或者在支付一部分后,对剩余款项的支付采取拖延、逃避的态度。
进行高消费或不合理支出:在法院判决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财产分割义务后,如果被执行人仍然进行高消费,如购买奢侈品、进行大额旅游消费、进行不必要的投资等,而不优先履行判决义务,这表明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但故意不履行。例如,一方在离婚后本应支付给对方财产折价款,但却在短期内购买昂贵的珠宝首饰或出国旅游,而不支付财产分割款项。
其他相关证据方面:
证人证言:如果有其他人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判决但拒不执行,例如被执行人的亲朋好友、生意伙伴等了解其财产状况和经济能力的人提供的证言,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考虑。
被执行人的自认: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被执行人自己承认有能力履行判决义务,但却出于某种原因不愿意履行,这种自认也可以作为法院认定的依据。不过,被执行人的自认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不能仅凭其自认就认定其有能力执行但拒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