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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放弃财产分割的约定公证后是否可以撤销?
上海离婚律师 时间:2024-09-05 12:09

       
离婚协议中放弃财产分割的约定公证后,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撤销的,具体如下:
公证书本身存在问题:
内容违法或与事实不符:如果公证书的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所公证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那么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例如,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描述与实际财产状况存在巨大差异,且这种差异并非因当事人的疏忽所致,而是存在故意隐瞒或错误陈述等情况,那么公证后的放弃财产分割约定可能会被撤销。
程序违法:如果公证的程序不符合相关的公证法规定,例如公证员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询问、核实等操作,或者存在其他违反程序规定的行为,也可能导致公证书被撤销。
存在法定的可撤销情形:
欺诈:如果一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故意隐瞒、歪曲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另一方在错误认识的基础上做出了放弃财产分割的决定,那么受到欺诈的一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行为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该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 。比如一方故意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重大资产信息,使另一方误以为没有其他财产可分割而放弃了财产分割权利。
胁迫:如果一方以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另一方签订离婚协议并放弃财产分割,那么被胁迫的一方可以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该约定 。例如一方以伤害另一方及其家人的生命安全相威胁,迫使对方签订对自己不利的离婚协议。
重大误解:如果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存在重大误解,例如对财产的性质、价值等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从而做出了不恰当的放弃财产分割的决定,那么当事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重大误解之日起九十日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撤销权期限为九十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约定。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重大误解的认定较为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