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抚养费和行使探望权是法定的权利,不能以未行使探望权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违反此法定义务的没有法律约束力。
支付抚养费并非行使探望权的前提条件
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给付子女抚养费是其法定义务,不得因探视权受阻而拒付,抚养费的给付与探视权的行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支付抚养费并非是行使探望权的前置条件。
行使探望权不能影响子女的合法权益
探望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和身份关系而产生,其本质上属于亲权。从理论上讲,血缘关系的存在使得父母对子女具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并不会因为是否生活在一起而消除。探望权可以说是这一义务得到履行的唯一方式。因而,探望权的设置应当含有父母对子女关心之意,以促进子女的身心健康。因此,对于此类案件法院并不能简单套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而应当以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原则进行主动审查,以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