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主要从法定和约定两个方面入手。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涵盖夫妻双方通过劳动获取的收入,像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因提供劳务所获得的报酬等。比如,一方在公司任职每月领取的工资,或者从事兼职工作获得的劳务报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若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如共同经营一家企业,企业所获利润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外,一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股票、基金、债券等金融产品所取得的盈利,同样归夫妻共同所有。例如,夫妻婚后共同出资开办了一家餐馆,经营期间的净利润;或者一方用家庭积蓄投资股票,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等。
知识产权的收益:这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基于知识产权所产生的财产性收入。比如,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创作了一部小说,其出版后获得的稿费;或者拥有一项专利,将其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所取得的转让费、许可使用费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过,如果知识产权在婚姻存续期间尚未取得实际收益,但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接受赠与所获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需注意,若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该方的个人财产。比如,一方的父母在遗嘱中写明自己的房产由该方单独继承,那么这套房产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包含了一些难以一一列举,但根据法律原则和实际情况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例如,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形式,对婚前、婚后财产的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的一种财产制度。《民法典》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违背公序良俗,且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该约定就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按照约定执行。
案例:王先生和赵女士结婚后,王先生每月工资 8000 元,赵女士在一家公司担任销售,每月业绩奖金不等。王先生用家庭积蓄 20 万元投资股票,在婚姻存续期间盈利了 5 万元。赵女士的父亲在去世前立下遗嘱,将自己的一套房产留给赵女士。同时,王先生和赵女士在结婚前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约定婚后各自工资收入归各自所有,但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在这个案例中,王先生每月 8000 元工资本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双方有约定,所以该工资归王先生个人所有;赵女士的业绩奖金属于劳务报酬,没有特别约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先生投资股票盈利的 5 万元,按照约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赵女士继承的房产,因为遗嘱明确只归她个人,所以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分析:从法定层面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以及无特殊规定的继承或受赠财产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在本案例中,赵女士的业绩奖金符合法定夫妻共同财产中 “劳务报酬” 的规定;王先生投资股票盈利属于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而赵女士继承的房产,因遗嘱确定只归一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约定层面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王先生和赵女士婚前签订的协议,明确约定了工资和投资收益的归属,所以应按照约定执行,王先生的工资归个人,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律师建议: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希望明确财产归属,最好签订书面财产协议。协议内容要清晰、具体,涵盖财产的种类、归属、使用、处分等方面。在签订协议时,要确保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于法定夫妻共同财产,要留意财产的取得时间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是否存在特殊规定排除其作为共同财产的情形。在日常生活中,注意保存与财产取得相关的凭证,如工资条、投资交易记录、知识产权相关合同、继承或赠与的文件等,以便在财产分割等情况下,能够准确证明财产的性质和归属。若对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存在疑问,或在财产分割时产生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律师能够依据具体情况,准确解读法律规定,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