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小编今日分享如下:
1、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 约定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妇女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2. 夫妻双方书面同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彼此所有。 如果一方因抚养孩子、赡养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支付较多费用,离婚时有权要求对方给予适当补偿。
3. 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4、离婚时,一方隐匿、转让、变卖、毁坏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少分。 没有部分。
5、离婚期间,一方生活有困难,另一方应从其房屋及其他个人财产上给予适当帮助。
对于连带债务,离婚时应当连带清偿。 共有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者财产为对方所有的,双方应当约定清偿债务。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