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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双胞胎子女抚养权如何确立?
上海离婚律师 时间:2019-11-03 09:05

       
离婚案件中双胞胎子女抚养权如何确立?
【案情简介】
郑某在广东省河源市某公司工作,肖某在广州市工作。郑某与肖某于2009年2月6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后,于2010年9月生育双胞胎子女(一儿一女)。
郑某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
1、双方离婚;
2、婚生儿子由其抚养,婚生女儿由肖某抚养。肖某辩称,同意离婚,但为了儿女的权益,请求双胞胎子女均由其抚养。肖某认为,儿女从小一起长大,心理、生理上比其他孩子更有依赖性,不应被视为财产强行分开抚养。
肖某申请专家证人袁某出庭作证。袁某具有高级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及执业医师资格,其对双胞胎子女分开抚养不利于他们健康成长等方面陈述了专家意见。郑某对此质证称,证人受当事人个人委托出庭作证而不是受相关单位委托不合法,且证人意见仅为一家学术之见,不能据此认定相关事实;但认可双胞胎子女分开生活不利于他们成长。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1、准许郑某与肖某离婚;2、婚生双胞胎子女由肖某携带抚养。
【律师点评】
有父母认为,子女因父母所生,父母对子女就自然享有管辖和支配处置权,因此,将抚养权视为一种财产权利,这实际上陷入了一种误区。抚养权是一项具有人身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既是一种人身权利,包括了父母对子女的教育、照料和监护等内容;又是一种义务和责任。
离婚只能解除夫妻婚姻关系,不能消除父母子女的血缘关系和身份关系,也不能消除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与责任。父母离婚后,确定子女抚养权只是为了解决子女与离婚父母哪一方生活,夫妻双方仍都有子女的抚养权利和义务。
在本案中,证人袁某某在一审作为专家证人也出庭陈述意见证实了这一点。事实上,肖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双胞胎子女在广州共同生活期间,生活愉快,成长健康,郑某对此也予以确认。
坚持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在综合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居住生活环境和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兼顾双胞胎子女成长中生理、心理及人格道德方面的需要,判决双胞胎子女确定由肖某携带抚养更为合法合理。如果有其他事由出现,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子女抚养权是一种人身权利,
不是一种财产权